法定代表人法律面前没同情:病重老人“零元接手”问题公司,原股东该赔还得赔( 二 )


债务关系转移真这么简单吗?三名被告人又是怎么说的呢?经法庭查实 , 这家大棚种植公司成立于2016年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三名股东分别认缴5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 。 在2018年5月24日 , 全部股份都无偿转让给了何大爷 。 这个时间的确是在杨女士起诉之后 。 三名被告人苗某、丁某和李某辩解 , 2018年5月 , 公司已经转让给了何大爷 , 出资义务应该由何大爷承担 。
提醒“金蝉脱壳”没用 , 原股东照赔不误根据查明的事实 , 在杨女士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期间 , 苗某等三名原股东将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身患尿毒症疾病且与苗某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何大爷名下 , 后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 , 穷尽一切执行方式无财产可供执行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的规定 , 法院认为 , 杨女士要求追加三名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 并要求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于法有据 , 对此予以支持 。 最终 , 法院判决 , 追加被告人苗某、丁某、李某为被执行人 , 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 , 对该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参与本案审理的杨月兰法官介绍 , 原股东故意将公司零元转让 , 这种行为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 , 但在转让之后 , 原股东之前的认缴出资却还并未出资的部分 , 在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的诉讼中 , 仍然有效 。 “当然 , 既然是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就只以自己的认缴出资为限 , 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也就是说 , 无论之后还有多少案子 , 他们最多分别赔偿自己认缴出资额的部分 , 其他部分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 是无法向他们个人追偿的 。 ”
案件中何大爷的遭遇 , 令人同情 。 临近晚年 , 疾病缠身 , 却还要共同承担案件中的清偿责任 。 杨月兰表示 , 何大爷虽然身患重病 , 但思维能力未受影响 , 对于“零元”接手公司的后果 , 很难说全不知情 。 只是出于各种原因 , 何大爷还是接下了这个公司 。 尽管如此 , 原股东的法律责任 , 却也没有因他的这个行为而得到豁免 。
【法定代表人法律面前没同情:病重老人“零元接手”问题公司,原股东该赔还得赔】杨月兰表示 , “对老人而言 , 无论是不知情被人坑了 , 还是事先知情 , 只是打算为晚辈承担责任 , 也无论各方的动机是什么 , 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 , 那就只能按照法律既有的规范来操作 。 人情也罢 , 亲情也罢 , 自称‘不知道法律如何规定’也罢 , 在法庭面前 , 都能还原真相 , 依法让各方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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