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山东发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 二 )


(二)公司应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独立法人 。 有意向出资的法人单位不低于5家本领域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 鼓励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积极加入 。 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 具备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 , 包括科学的决策经营、财务人事、科研项目等管理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长效合作机制等 , 有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等有关知识产权制度 。
(三)围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 建设完善的产学研合作网络 。 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形成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网络 , 成员单位原则上应包含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 。 有明确的技术创新规划和路线 , 有持续较高的研发投入 , 拥有先进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 , 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有效支撑 。
(四)应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管理及研发团队 。 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 , 成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 为行业培育输出创新人才 , 提升全行业技术创新能力 。
(五)应建设开放合作交流机制 , 面向行业和地区提供公共服务 , 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 , 对公共服务收益有明确预期 。
(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 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 建设任务责任目标 , 在培育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
【鲁网|山东发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第三章 验收认定
第七条 本着“成熟一个 , 认定一个”的原则 , 获得培育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 经过一定周期培育建设 , 实现建设任务书目标 , 提出验收申请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市初审和推荐情况 , 组织验收 , 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认定 。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各市初审 。 培育成熟后 , 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验收申请 , 初审通过后 , 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验收 。
(二)组织验收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请验收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考核 。
(三)结果公示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综合验收情况 , 对通过验收的予以认定 。
第九条 验收基本条件:
(一)按照“公司+联盟”的基本运行模式 ,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独立法人股东中应包括5家以上本领域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 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 验收时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 。 联盟应汇聚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 , 并至少有20家本领域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 。
(二)中心法人公司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 , 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 明确各股东及联盟成员责任和权利 , 充分发挥各类主体作用 , 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
(三)股东投资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 , 建设运营过程中 , 应按市场化运行 , 并已与社会资本有密切合作 , 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
(四)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 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行业领军专家担任 。 中心法人公司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 ,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 中心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
(五)应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 , 按照市场需求 , 结合行业发展 , 制定明确的技术创新规划 , 组织本领域龙头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共同实施技术攻关 , 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 , 取得最少3项重要技术突破 。
(六)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制度 , 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 , 已实现至少1项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或通过技术实现企业孵化 , 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