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董明珠从银隆新能源股东中退出!( 二 )


协议约定公司在第一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应向中信证券支付2500万元财务顾问费 , 在第二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应向中信证券支付1500万元财务顾问费 , 合计应支付4000万元财顾费 , 并在财务顾问协议中约定了迟付利息 。
银隆新能源表示 , 2018年 , 公司新管理层上任后 , 收到中信证券的函件 , 才知道存在上述两份财务顾问协议 。 由于两份财务顾问协议的签署程序及内容都不合法合规 , 公司拒绝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 。
2019年5月15日 , 中信证券依据两份财务顾问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公司主张4000万财务顾问费及违约金 , 两项共计约6000万元 。 公司积极抗辩 。
2019年10月14日 , 仲裁庭作出裁决 , 判令公司支付第一次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财务顾问费及违约金和利息共计3,666.8万元;仲裁庭并未支持第二次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 。
2019年11月14日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
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银隆新能源表示 , 公司将针对仲裁裁决提起相应程序 。
其认为 , 仲裁程序中 , 中信证券向仲裁委隐瞒了投资建议书实际是由公司起草的重要事实 , 并隐瞒了中信证券作为券商存在严格的内控及合规制度、不能将金石灏汭(作为领投方)员工从事投资者协调工作视为中信证券自身的财务顾问服务的重要事实 , 使得仲裁庭事实认定不清 , 忽略关键证据和事实 , 作出了不利于公司的裁决 。
有鉴于此 , 公司将会依据以上事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
同时 , 银隆新能源还将会进一步研究向中信证券及魏银仓、孙国华提起关联交易损害赔偿之诉 , 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再数魏银仓“六宗罪”
在澄清被列入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之后 , 银隆新能源再次对魏银仓等人的“罪名”进行了梳理和强调 。
银隆新能源指出 , 公司控告原实际控制人魏银仓及其合作伙伴孙国华等人涉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及侵占公司利益等多个罪名 , 涉及总金额逾七亿元 , 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立案并侦查 。 公司同时起诉魏银仓、孙国华、银隆集团等三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 诉请总金额逾七亿元 , 案件目前处于等待法院判决阶段 。
1、刑事:冒领公司补偿款1.5亿元 , 涉嫌犯罪
2016年 , 大股东魏银仓及孙国华等在公司及其他股东不知道的情况下 , 用“银隆集团”与广通汽车原股东等方面签订补偿协议 , 骗取原属于公司的补偿款1.5亿元 。 其中包括1亿元政府财政资金以及0.5亿元某公司支付的竞业禁止资质补偿款 , 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 大股东魏银仓及孙国华等涉嫌犯罪 。
2、刑事:采购设备虚增价款2.6亿元 , 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4年9月 , 公司以4.99亿元的价格 , 向深圳格银电池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格银”)采购一批设备 。 经公司核实 , “格银”没有生产线 , 实际以2.24亿元的价格 , 采购其它厂家的设备转卖给公司 。 “格银”当时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谭伟平 , 是大股东魏银仓妻妹 。 魏银仓、孙国华及刘金良(原河北银隆法定代表人、魏银仓亲弟)等涉嫌职务侵占罪 , 该事项已经由珠海市经侦支队正式立案 。
3、刑事:虚构1.7亿元工程款的建设合同 , 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4年1-4月 , 公司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开宇”)签订了多份土方工程合同 , 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约1.7亿元 。 经公司核实 , 该工程没有实际施工 。 公司掌握的证据显示 , “开宇”将所得资金支付给大股东魏银仓、孙国华及刘金良等 , 魏银仓、孙国华及刘金良等涉嫌职务侵占罪 。
4、民事:同一专利重复转让 , 公司损失9500万元及利息
2015年 , 大股东将已在2012年以前按照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的五项专利 , 以9500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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