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号外|顾客办理业务 手机营业厅老板却盗刷支付宝共计12万余元


6月25日 , 福建明溪法院发布一则案例介绍 , 近日 , 明溪法院审结一起盗刷支付宝微信案 , 被告人系某通讯公司手机营业厅单独承包者 ,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 , 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业务的便利 , 盗窃多名被害人手机支付宝内款项121350元 。

【本地号外|顾客办理业务 手机营业厅老板却盗刷支付宝共计12万余元】本地号外|顾客办理业务 手机营业厅老板却盗刷支付宝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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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5日 , 被害人陈某手机丢失 , 到被告人汤某经营的店里补办手机卡 , 并咨询被告人汤某手机丢失 , 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的钱会不会被盗走 。 被告人汤某表示不会 , 如果不放心 , 可以立即将支付宝、微信解绑银行卡 。 汤某将自己的手机给陈某 , 让陈某用新补办的手机卡插到自己手机上 , 登入微信、支付宝解绑银行卡 。 在陈某操作的过程中 , 被告人汤某看见陈某支付宝有2万元 , 遂起盗窃之心 。 陈某将手机卡卸下 , 把手机还给被告人汤某后 , 汤某立即登入陈某支付宝 , 分批次盗取陈某支付宝11550元 。
2020年1月10日 , 被告人汤某为被害人肖某办理宽带业务并赠送监控摄像头 。 被告人汤某用被害人手机调试摄像头和下载完监控APP后 , 没有及时将手机还给被害人 , 汤某点开被害人支付宝 , 从被害人花呗、借呗中盗刷42000元 。
被告人汤某用以上类似手段 , 盗刷他人微信支付宝共计121350元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取窃取的手段 , 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 共计121350元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已成立 。 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自愿认罪认罚 , 签字具结 , 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 有悔罪表现 , 可依法从轻处罚 。 另查明 ,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的谅解 , 已缴纳罚金10000元 。 根据汤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 , 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判决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 , 缓刑4年 , 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
(北青报采访人员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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