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说案普法丨私设电网致人死亡,过失还是故意?


南漳县一男子在山上私设电网狩猎 , 却导致一猎户上山打猎时触电身亡 , 该男子的行为究竟应该认定为过失还是故意?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说案普法丨私设电网致人死亡,过失还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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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刘某甲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南漳县检察院提请批捕 。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 , 刘某甲曾因私设电网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过 , 本次案发时间在12月 , 有着多年狩猎经验的刘某甲应当知道这段时间是狩猎高峰期 , 私设电网的行为是违法的 , 会危害公共安全 , 有极大的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 刘某甲不顾后果 , 仍再次购买电力设备组装电网狩猎 , 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 。 承办检察官认为 , 刘某甲明知道会有危害后果的发生 ,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属于间接故意 , 遂改变公安机关定性 , 决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
“检察官 , 怎么之前说我是过失 , 现在又成了故意?”起初 , 刘某甲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 , 承办检察官细致梳理案情 , 向其解释了什么是故意 , 什么是过失 , 在依法告知刘某甲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 , 还着重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 , 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 , 并通知值班律师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刘某甲在确知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后 , 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承诺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损失 。
南漳县检察院最终以六年九个月的量刑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私设电网
私设电网 , 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 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
(二)驾车冲撞人群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 , 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 。 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 , 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
(三)故意传播突发病原体
故意传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病原体 , 如故意传播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原体 , 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 , 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说案普法丨私设电网致人死亡,过失还是故意?】上述案件中私设电网捕猎 , 不仅会对路过的行人造成极大危害 , 且电网金属丝距离地面近 , 通电后的金属丝一旦与枯枝或落叶直接接触极易产生火花 , 引发火灾 。 所以 , 违法的事情不要做 , 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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