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原市长李泽中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17年

6月24日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珠海市原市长李泽中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 以受贿罪判处李泽中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 。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 , 李泽中利用担任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以及珠海市市长等职务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00万余元(部分系未遂) 。 2010年至2012年 , 李泽中在担任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 ,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伙同他人在境外项目收购中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 。
法院认为 , 李泽中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表现 ,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珠海市原市长李泽中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17年】【采访人员】尚黎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