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伟观察|银行机构不宜对大额存单寄于过高希望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2015年6月2日 ,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 , 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 , 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 央行就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公布 , 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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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几年来实践来看 , 央行发布《办法》已是大势所趋 。 一是我国除存款外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 。 经过多轮调整后 , 我国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1.5倍 , 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 , 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 。 二是同业存单市场快速发展也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 。 我国2018年底即正式推出同业存单 。 当年4月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同业存单累计已超过2万多亿元 , 发行量达到去年同期25倍 。
而对央行此次公布的《办法》 , 社会各界给予较高评价 , 并寄予了厚望 。 一方面 , 认为它是存款利率全面市场化必须经历的阶段 , 也是利率市场化必不可少的条件 , 也意味着利率全面市场化“最后一公里”即将打通 。 另一方面 , 认为它会促使商业银行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 , 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 也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 , 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 , 并为企业和民众提供了又一安全保险的投资渠道 。 诚然 , 《办法》实施能发挥上述两方面重要作用 , 是不容置疑的 。 但如果过分夸大《办法》作用 , 而看不到它本身存在的缺陷 , 并对其寄予过高希望 , 那就会把我们引向货币政策又一认识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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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他利率全面市场化国家经验看 , 推行大额存单也只是一个货币政策选项;从我国当前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看 , 笔者认为实施《办法》也只是一种无奈之举 , 因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牵一发动全身 , 弄不好会使我国近20来进行的利率市场化实践探索前功尽弃 , 并引发金融混乱 。 对此 , 为慎重起见 , 央行公布《办法》最大意义还在于确保存款利率市场化之后不出现金融骚动 , 不对国家经济发展带来障碍 。 显然 , 《办法》用比存款更高利率、可流通转让、可质押、可提前支取和赎回等若干“优惠”政策来稳定商业银行存款 , 有利防止商业银行陷入存款流失和融资成本急剧上升两个陷阱 。 这应该是《办法》全部的、最真实的法理意义所在;也可以说《办法》只是一个阶段性、临时性的过渡措施;等到中国金融高度发达、监管机制高度完善、金融运行全面生态化之后 , 《办法》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 , 终归寿终正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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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笔者所说不能寄予过高希望 , 那是因为《办法》实施本身会带来一定金融副效应 , 也正如治病的药物具有正副两种功效一样 。 从目前看 , 《办法》的副金融效应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带来银行负债成本快速上升 , 对银行发行大额存单积极性会产生一定影响 。 据推测 , 一年期大额存单利率约为4.1%—4.2% , 比同期存款利率高出了很多 。 静态测算显示 , 大额存单的推出负面影响2015年利润0.6% , 负面影响2016年利润2%左右 , 影响2017年的3% 。 面对此 , 商业银行如果不是在存款大幅下滑状态下 , 发行大额存单动力不足 , 尤其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存款竞争压力不大情况下 , 更没有发行大额存单必要了,干嘛非要让负债成本上升?因此 , 《办法》也是柄“双刃剑” , 有利有弊 , 商业银行应根据存款增幅情况 , 把握好尺度 。 二是对银行中间理财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 银行未必会热衷发行大额存单 。 目前 , 在互联网金融产品、股市转牛双重夹击下 , 银行理财产品受到较大冲击 , 虽然理财产品已实现利率市场化 , 但流通性差;而大额存单安全性较理财产品高 , 几乎和银行存款一致 , 可认定为等于零风险理财工具 。 另外 , 从投资者角度分析 , 大额存单收益率与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差距较小 , 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高收益优势在不断丧失;同时 , 大额存单可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 具有极强流动性 。 当投资者出现紧急情况需调用资金时 , 可以快速地在二级市场进行套现 , 且交易成本较低 。 由此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吸引力必然下降 , 而低风险、流动性好大额存单发行 , 显然将对其造成更大冲击 , 并起到较大分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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