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香港问题的上策不是立国安法

香港该立的法是外国影响力透明度法案而不是国安法 。 国安法给人以侵犯人权的嫌疑 , 而且依照基本法23条 , 确实应该由香港立法会自行立法 。 但是外国影响力透明度法案则不同 , 可以要求外国组织个人在香港的活动和影响力限制在一定界限 , 并且保持透明度 , 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为香港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资金 , 斩断资金链 。 法案可以要求国家安全部门每年对外国对香港的影响力进行独立评估并且保持高度的透明度 。美国也禁止外国政府组织和个人为美国国内的组织个人提供资金 , 产生影响力 。 如果中国这么做 , 也能达到斩断外国影响力的目的 , 还不至于被人找到侵犯人权的口实 。 这才是上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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