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生活网|菏泽一酒店因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被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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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 , 鄄城县人民政府发布一则
关于对水邑嘉年华酒店的行政处罚决定
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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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插图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鄄市监食罚﹝2020﹞426 号
当事人:菏泽鑫利华水邑嘉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1726********2W
住所(住址):鄄城县陈王街道鄄城县黄河街以南陈王以西
负责人:周建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2901********5918
联系电话:152********
联系地址:鄄城县陈王街道鄄城县黄河街以南陈王以西
2020年4月28日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鄄城县陈王街道鄄城县黄河街以南陈王以西菏泽鑫利华水邑嘉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 ,经检查 , 发现该饭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责令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
2020年5月16日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菏泽鑫利华水邑嘉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再次进行检查 , 发现该酒店仍没有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6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 在调查过程中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属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 ,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4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 , 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
2.2020年5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采购
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在被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没有改正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 记录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照情况、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情况 , 证明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
4.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 , 证明当事人主体业态 。
5.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 份 , 证明 。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 并由当事人确认 , 符合法定形式 , 与违法事实相关 ,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本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鄄市监食罚听告﹝2020﹞426号)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 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力 。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 ,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 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
本案调查中 , 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 , 积极配合调查 , 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调查 ,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 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 查处效果明显的;”建议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735条(二)裁量标准;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2)处罚标准 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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