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航班延误险事件--关注重点:冒用身份合理性

近日 , 女子买航班延误险事件讨论的较多 , 基本上都是说保险公司的不是 , 并列出一些理由 , 但很多都是情感上的发言 , 点不出事件的关键点 。1.冒用身份是否违法--判断该女子是否违法的关键 , 如果冒用身份没违法 , 保险公司就是瞎折腾 。 但是根据目前的我国的法律环境下 , 冒用身份办事起码是不正当的 。2.如果冒用身份是违法不正当 , 保险公司就要举证该女子是否冒用身份的问题了 , 显然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 , 冒用身份买保险基本上是确定的 , 被冒用人并不知道该女子购买保险的事情 , 这区别于代买保险的情况 。3.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或者一般意义的合同法 , 都有诚实原则 , 据此可以判定 , 冒用姓名的保险合同就不是有效的合同 。4.如果冒用姓名的合同无效及动机有问题 , 那么本来 , 表面上合法的本名合同就显得不那么正当了 。根据以上分析 , 保险公司不用赔付300万 , 基本上是肯定的 , 至于是否构成犯罪或诈骗罪 , 另当别论 , 其实 , 该女子即使全部本名购买保险 , 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提出虚构事实不诚实购买保险的 , 保险合同无效 , 只不过举证起来非常困难尔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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