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归宿《民法典》说清楚了

[font=微软雅黑]离婚后子女的归宿 , 《民法典》说清楚了:全职太太要格外当心文|庄志明律师关于离婚 , 昨天我写了一篇文章学习民法典心得之一:离婚 , 从必然王国走向了自由王国 , 一些粉丝读后觉得很有收获 , 但同时感慨“不过瘾” , 希望看到更多关于婚姻的新知识点 , 粉丝的需要就是我努力的方向 , 那就再来一篇 ,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归宿……如今依然有效的《婚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对离婚后子女的归宿是如此规定的:“ 离婚后 , 哺乳期内的子女 ,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 哺乳期后的子女 ,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喂奶是抚养婴儿必须的事 , 也是离婚中婴儿归宿绕不过的坎 , 所以我以前写婴儿归宿时从乳房入手 , 没办法 , 法理绕不过常理 , 避不开情理 , 严肃的法律也有温情脉脉的一面 , 写普法文更得有生活的温度 。再字斟句酌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有时也遭遇尴尬 , 比如我们从上文《婚姻法》关于哺乳和抚养权关系的条文展开说几句:女方说:“依照法律 , 孩子哺乳期 , 应该归我 , ” , 男方说:“你扯淡 , 法律规定 , 哺乳期内的子女 ,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 可你没有奶水 , 你不是哺乳的母亲 , 所以你没有抚养小孩的优先权” , 男方说的很有道理啊 。 这下就尴尬了 , 女方有没有奶水都要法官来考虑 。 现实情况是这个证明很难 , 即使能证明 , 假如法官是个男的 , 这是不是太那个了?所以 , 后来最高院干脆在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直接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随母方生活 。 ……”不管你有没有奶水 , 两周岁以下 , 就认为母亲可以哺乳 。 虽说该规定看起来粗暴 , 但可操作 , 相对也最公平 。2021年1月1日将施行的《民法典》也延用了《具体意见》“两周岁”的该规定 , 《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后 ,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对照《民法典》和《婚姻法》关于子女直接抚养的条文便可发现不同点了:[一是《民法典》对哺乳期明确了 , 直接以两周岁为界限 。 但其实这个不重要 , 因为以前的司法解释和实践就是这么做的 。二是《民法典》确立了未成年子女归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 这一原则很有颠覆性 , 此点很重要 。 除以上两点不同外 , 还有其他 , 限于篇幅 , 本文不展开了 。 ]本文重点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 ”“哺乳期后的子女 ,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 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这是《婚姻法》的规定 , 《民法典》去繁就简 , 直接明确:“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有利于子女”这说法 , 并非《民法典》首创 , 最高院《具体意见》早有这个说法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对子女抚养问题 ,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 ”结合以上的条文看 , 《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归宿到嘴到肚 , 简明扼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从以往司法解释的“有利于”到如今《民法典》“最有利于”规定 , 裁判的方向明朗了 , 子女归宿以子女利益为核心 , 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 裁判的价值取向敞亮、彻底 。《民法典》前的法律规定 , 既考虑子女利益 , 又结合考虑父母双方情况 , 在认定直接抚养时常怀同情、怜悯的态度去考虑一方 , 而不是仅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 。现在的《民法典》在决定直接抚养权时直接删除《婚姻法》关于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 , 目的就是剔除同情父母一方的因素 , 只考虑“最有利于子女”的因素 , 就这么简单 , 子女归宿的考量真正回归到孩子的核心利益上 , 一切为了孩子 , 这是法官必须首先考量的 。今后 , 离婚时争取子女的直接抚养权 , 靠哭穷、卖惨、叫屈是不行的 , 必须创造和展现自己的实力 , 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 增强社会竞争力方为上策 。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人品素质、居住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等都会成为是否“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评判因素 。比如 , 其他因素相似 , 一个是教育程度高的老公 , 一个是大字不识几个的老婆 , 后者在抚养权方面竞争力等于零 。那些自以为很幸福的全职太太们要注意了 , 你长期远离社会 , 与时代脱节 , 在离婚时 , 不要以为平时服侍孩子很在行 , 就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 只要你老公证明你不能胜任孩子教育辅导的重任 , 你十有八九就失去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了 , 孩子归老公 。《民法典》施行后 , “贤妻良母”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已成苍白的借口 , 起不了什么作用的 , 能为孩子提供好的物质生活、居住条件、教育环境 , 才是扎扎实实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理由 。 这些理由比你“我会做饭”的特长靠谱得多 。最后 , 感谢粉丝们长期以来对笔者的支持 , 如对《民法典》的新规定有什么感兴趣的地方 , 可以踊跃留言 , 我会尽力满足大家的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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