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民法已编纂成典,有无必要编纂“刑法典”?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我国民法典编纂活动至此告一段落 。刑法作为民法等部门法的保障法,在民法典即将实施后,是否有必要与民法典等相关的内容进一步衔接,与时俱进地积极修改相关内容,成为目前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 。 
民法典与刑法体系协调的问题 
【专家谈|民法已编纂成典,有无必要编纂“刑法典”?】实质上,民法典与刑法的体系协调所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是:如何理解法秩序统一性问题 。众所周知,在法秩序是否统一的问题上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持违法相对论的学者认为,法秩序不应当相统一,因而刑法的违法性判断不应依赖于民法的违法性判断 。而持违法统一性的学者则认为,刑法的违法性判断需要依赖民法违法性判断 。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民法所确立的法秩序与刑法所确立的法秩序应当进行缓和化的理解(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其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民法中违法行为在刑法上不必然受到处罚;其二,民法上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中也应当是合法的 。因此,即便在民法典中属于违法的行为,在刑法中也并非均予以必要的回应并增设相关的条文 。 
目前,民法典与刑法的体系协调性问题中最为当务之急的问题是:在民法典已经下调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刑法是否应当予以跟进,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特别是随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低龄化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繁见诸报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不绝于耳 。当然,就此问题,我国学者也基本呈现“赞成说”与“反对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一般认为,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呈现增长的态势,只有对其适用刑罚才能罚当其罪 。而反对的学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难题,而且还会对我国刑法体系带来伤筋动骨式的变革 。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与否不仅跟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且也跟本国的实际犯罪情况相关联 。基于以下的理由,笔者认为在当下确实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笔者在对一个地区的未成年人涉罪情况进行调研后发现,在10周岁之下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案件的数量为零,在10周岁之下仅仅涉及的是一些小偷小摸的事情 。其次,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实呈现出与年龄增长正相关的关系 。14周岁以上恶性犯罪的案件也极为少数 。最后,在我国刑法之中,对待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依然可以通过“收容教养”制度予以应对 。“收容教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惩罚不足的弊端 。 
对民法典某些具体规定,刑法应当予以积极回应 
在“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观点支配下,并非都需要对民法中所有的违法行为予以回应 。但是综合考虑到法益侵害性的大小等问题,笔者认为,民法典的以下两点内容有必要进一步犯罪化,从而使民法典与刑法进一步衔接 。 
第一,高利贷行为的刑法立法化问题 。民法典第680条就高利贷行为予以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高利贷行为在我国长期存在,因催收高利贷所衍生的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将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定罪进行打击处罚,但是以此罪名论处则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非法经营罪一般是以行为人违反某类特许经营等为前提,如果以该罪名论处,在构成要件的解读上给人一种错愕之感,难道“高利贷”属于专营或特许领域吗?显然不是 。其次,以该罪名论处并没有涉及到该行为的本质特征,也难以对该类行为形成有效打击 。众所周知,高利贷的行为在本质上只是为了赚取高额的利息,且在催收的过程中,能够衍生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规制的重点上应当是针对该类行为设置相关的罪状才更具有针对性 。因此,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为了杜绝高利贷行为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各种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在民法典出台后,刑法典应当重新增设罪名规制确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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