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南沙大力扶持商贸业发展,快点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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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兑现相关工作 , 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和口岸办对《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 并于6月14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wj39078139@163.com , 或致电(020)39078139 , 或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中心4楼 , 邮政编码:511455 。
根据《实施细则》 , 对设立商品展示交易平台 , 年度交易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补贴 。 自建展示项目的 , 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2%的一次性补贴 , 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 对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和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 , 均奖励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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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给予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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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细则》 , 南沙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 , 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
对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 , 分别奖励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2000万元 。
对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 , 分别奖励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
哪些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实施细则》显示 , 条件一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 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 条件二为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
不同行业还应满足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 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沙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南沙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 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沙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南沙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 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沙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南沙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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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连续5年按企业对本区经济
贡献95%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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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落户奖 , 南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连续5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奖励 , 经济贡献部分须扣除企业高管获得的人才奖励 。
《实施细则》显示 , 对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 , 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 , 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 对在办法实施后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 , 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 , 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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