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研究|计算机犯罪研究系列(十九)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三 )


经济犯罪辩护研究|计算机犯罪研究系列(十九)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文章图片
实务中的判决正是按照该思路将两个罪名加以区分 , 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刑终41号《刑事判决书》中 , 就对于涉案人员凭空生成游戏币的行为具体该如何适用罪名进行阐述:“本案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 , 而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 查明的事实体现:上诉人张某非法侵入被害单位新游公司《帝#2》网络游戏系统后 , 将系统中的游戏币、游戏装备数据“发放”给有关玩家 。 从系统数据呈现情况看 , 有些玩家的游戏币、游戏装备数据出现从无到有的状态 , 属于对游戏网络系统中数据进行“增加”操作的行为 , 系统中同时呈现的有些数据被“修改”的现象 , 不是张某对系统中的数据主动“修改”的结果 , 而是系统生成方式所造成 , 不属于对游戏网络系统中数据进行“修改”操作的行为 。 对这种行为的危害 , 新#公司的报案材料及证人肖某、林某的证言证实 , 所侵害的是正常的游戏秩序 , 未对游戏系统与功能造成破坏和影响 。 从类似案件的社会危害看 , 所影响的是游戏玩家的体验感 , 对网络游戏系统的应用程序和运行安全并不致以造成危害 , 与造成网络黑屏、待机、卡机等因为应用程序受到破坏而使网络游戏系统无法安全运行、游戏功能无法正常发挥的情形具有显著的区别 。
本案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规定的罪质特征 。 ……根据该款规定 , 该罪的成立既要求具有“后果严重”要件 , 又要求具有犯罪对象“复合性”要件 , 前者要求达到《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 后者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才可能构成本罪 。 这就意味着 , 只有同时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 才能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 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 如果单纯调整、修改数据 , 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的运行不会受到影响 , 就不能构成本罪……在结合刑法规定进行定性分析时 , 对该款罪状规定的上述二要件不可偏废 , 否则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 然而 , 在案并无证据能够证实张某实施了对系统中的应用程序进行删除、增加、修改操作的行为 。 ”
因此 , 审判法官基于以上理由认为涉案人员凭空生成游戏币的行为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将两罪具体构成予以区分的意义在于 , 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幅度不一样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更重 , 为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而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言 ,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如果针对外挂“使用者”错误认定罪名 , 所导致的量刑过重问题就会非常明显 , 显然会造成司法不公 , 侵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 , 因此有必要将该类行为涉嫌罪名予以区分避免该种情形发生 。
【经济犯罪辩护研究|计算机犯罪研究系列(十九)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本文是车冲律师办理“外挂”类案件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 , 希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