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研究|计算机犯罪研究系列(十九)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计算机犯罪研究系列(十九)
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本次讲个小问题 , 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 , 需要分情况阐述 。 对于一般的游戏外挂使用者而言 , 是不构成犯罪的 。 但是对于那些通过在游戏中使用外挂谋利的人而言 , 一般都是具有刑事风险 。
哪些是“通过在游戏中使用外挂谋利的人”?目前来看 , 主要包括利用外挂刷金/装备的人员和利用外挂代练的人员 。
其实决定以上人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标准非常明确 , 就规定在我国《刑法》之中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 与外挂有关的罪名主要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
外挂的“作者”一般应定性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 本律师之前在《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外挂/辅助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与辩护要点归纳》一文中已经针对该部分作者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具体阐述 , 本文不再赘述 。
与外挂的“使用者”相关的罪名主要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外挂的“使用者”涉嫌刑事犯罪的理由在于 , 我国《刑法》中禁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的行为 。 而外挂“使用者”中的部分人员又恰恰符合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的条件 。
一、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法》规定 , 凡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 后果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 后果严重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就可以构成该罪名 ,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具体而言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四条对于“后果严重”的规定:“……(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怎么理解上面的条文呢?把上面的条文换成通俗的语言就好理解 , 与外挂“使用者”后果严重的情形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在20台以上的电脑、手机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用了“外挂”;一个是“使用者”通过使用外挂的行为获利5000元以上或者使用外挂的行为给游戏运营方造成了1万元以上的损失即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当然这里面有一个比较关键的要点 , 即外挂需要能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操作 , 否则即使被称为“外挂”也不符合该罪名的规定 , 不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经济犯罪辩护研究|计算机犯罪研究系列(十九)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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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挂”是否具有以上删除、修改、增加的能力 ,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 主要是对该“外挂”是否属于“破坏性程序”进行鉴定 , 一般而言 , 只要鉴定意见得出“属于破坏性程序”就意味着该“外挂”具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功能从而成为外挂使用者构成本罪的主要依据 。 对于破坏性程序的认定可以查阅本律师撰写的《计算机犯罪研究系列(七)如何理解计算机刑事案件中的“破坏性程序”》 。
本罪中 , 除了“外挂”是否属于“破坏性程序”的要点外 , 还需要外挂“使用者”因为外挂的使用而获利或者给游戏运营方造成损失 , 这点正是区分哪些“使用者”涉嫌该罪名的关键 , 对于一般的外挂使用者而言 , 使用外挂的目的只是为了单纯的想要得到“外挂”所具有的与普通游戏玩家不同的“装备”或者“技能” , 使得在游戏中获得“不均衡”的游戏优势 , 该种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使得自己“获利”或者给游戏运营方造成经济损失 。 而且客观上该部分普通外挂“使用者”也没有获利或造成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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