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吗

这个问题回答起来确实有点难度,但作为一个结构出身的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我的意见是: 1. “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 是基于建筑使用周期而进行的分类,与建筑用途相关,但同材料没有直接关联,钢结构可以用作 “永久性建筑”,也可以用作“临时性建筑” 。 2.相关的解释依据可以参考建设部的《JGJ 200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里面对临时建筑有非常详细的说明,但这个只是行业规范,并不是法律。 3.“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 是专业的建筑工程词汇,在法律中一般只做援引,不做具体内涵及外延说明。也就是说,在法条中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解释的,我特地搜索了相关的数据库,未能找到“临时建筑”在法律中的解释。(也许是个人水平有限,呵呵) 这就如同“主体结构”一词,在建筑专业书籍中有明确的定义,但法律中很难找到明确的解释,最高院也只是用“主要的结构部分”来作说明,解释的准确性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同工程实际有较大差距,甚至有超越内涵的嫌疑。比如:最高院认为“主体结构”是包含基础部分的,但在工程领域“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工程概念。 结论:由于法律主要还是为了明确“临时性建筑” 的范围,所以明确“临时性建筑”范围 即可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临时建筑指:临时办公用房、宿舍、仓库、食堂、厕所、围挡等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不超过2层,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活动房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安全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丁类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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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是抛砖引玉吧,或许文不对题,或许答非所问。初步理解,仅供诸位看官参考。楼主想问临时与永久,又想问法律定义。那么最基础的路径是检索法律中是否有关于临时建筑(或临时建设)的规定。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正如Richard所言,体现了使用周期和使用用途的区别)《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基于前面条款的规定,楼主所谓临时性建筑的法律定义可以理解为: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进行建设,建成后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根据部分地区的规定可且只得申请一次延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且不予核发产权证书的建筑。那么,根据这个理解,所谓永久性建筑就是按照法律正常规定的使用期限并予以核发产权证书的建筑。欢迎诸君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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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只要人们喜欢的就能永恒。我还记得坂茂曾经在日本神户地震之后用纸筒建造了一座教堂,预期使用3年,而最终这座建筑持续了十年。台湾地震,坂茂把这座教堂捐献给了台湾,搭建只需要五周。在那之后我就开始想,什么是永久的,而什么又是临时性的建筑?即使是一个用纸筒搭建起来的建筑,只要人们喜欢,就可以变成永恒。即使是一个混凝土建筑,如果它是为了赚钱而建的,也可以在瞬间烟消云散。是不是太主观了,,,又文不对题了。永久和临时应该是没有绝对标准的。嗯!在日本,我感觉什么都是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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