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西藏|涉事人员被判刑!,警惕!手机偷拍涉密文件并非法存储电脑
保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 , 任何时候均不容忽视 。 保守秘密就是保国家安全、保单位发展、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 。
经区党委保密办、区保密局授权 , 近期“法治西藏”微信公众号将不定期推送保密泄密典型案例 , 供大家参阅 。 希望对大家做好保密工作有所帮助 。
偷拍文件存电脑非法获密被判刑
案件摘要
2013年10月 ,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 , 某省研究机构人员陆某非法持有一份机密级文件的数码照片 。 经查 , 2013年5月 , 陆某在某机关研究室副主任赵某的办公室内看到这份涉密文件 , 趁赵某不备 , 用手机偷拍文件 , 并存储在个人计算机中 , 直至被有关部门发现 。 2014年5月 , 司法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两年 。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
《关于加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规定:三、禁止在涉密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
案件点评
当前 , 手机使用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 也不可避免地给保密管理带来严峻挑战 。 手机特别是智能手机 , 集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定位仪、掌上电脑于一体 , 具有视频通话、宽带上网、位置服务、大容量数据存储及处理等多种功能 , 在方便生活和工作的同时 , 也存在通信内容被截获监听、存储信息被窃取利用、用户位置被定位跟踪以及被控制成为窃听窃照工具等多种安全保密隐患 , 为窃密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 本案中 , 陆某趁机关研究室副主任赵某不备 , 用手机偷拍机密级文件并存储在个人计算机中 , 一方面违反普通手机使用保密规定及计算机使用相关规定 , 存在严重泄密隐患;另一方面其行为系主观故意 , 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 我们务必从中吸取深刻教训 。
【法治西藏|涉事人员被判刑!,警惕!手机偷拍涉密文件并非法存储电脑】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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