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勇|受贿细节曝光!交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被判13年( 二 )


——收受陈某贿赂的事实
2002年至2017年 , 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行长 , 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 , 接受陈某的请托 , 为陈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武汉G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等公司获取XX银行贷款提供帮助 。 2015年1月、2017年11月 , 李杨勇先后收受陈某给予的价值903.5942万元的武汉市江岸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商品房1套及价值66万元的地下车位2个 。 该房产和车位由陈某的司机孟某及其妻杨某1代持 , 截止案发时 , 该房产已支付首付款、贷款本金、利息共计650.2万余元 , 尚有349.5万余元贷款本金未还清 。 2008年至2016年 , 李杨勇分别收受陈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等名义给予的现金130万元、9万元 。 上述财物共计价值1,108.5942万元 。
——收受马某、陈某、朱某贿赂的事实
2006年至2016年间 , 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南昌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 , 接受朱某的请托 , 为朱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南昌H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在获取XX银行贷款、承接XX银行营业网点空调工程等事项中提供帮助 。 2006年 , 李杨勇看中江西梅岭风景区内一处土地债权 , 提议朱某、马某、陈某共同出资购买 。 后李杨勇收受马某、陈某、朱某共同出资480万元购得的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债权 , 其中朱某出资180万元 , 马某、陈某各出资150万元 。 该债权先由朱某以C公司名义收购 , 后于2007年10月过户给李杨勇让朱某、马某、陈某共同成立的江西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公司)名下 。 2009年后 , 朱某私下多次将I公司的股权进行变更和抵押贷款 , 导致该土地权益被法院查封 。
——收受高某贿赂的事实
2010年至2016年 , 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 , 接受高某的请托 , 为高某实际控制的D公司在获取XX银行贷款事项中提供帮助 。 2010年12月 , 李杨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高某公司所开发的武汉市XX园XX栋XX层XX室7套商铺 , 收受高某以低价购房方式给予的差价款合计903.1718万元 。 涉案7套商铺由陈某出面购买并代持 , 后于2013年分别过户至李杨勇妻子姚某1及妻妹姚某3名下 。 2007年至2016年间 , 李杨勇先后收受高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调任探望和境外考察等名义给予的现金30万元、9万元、2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2162万元) 。 上述财物共计价值950.388万元 。
——收受金某贿赂的事实
2010年 , 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 , 接受湖北J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请托 , 安排XX银行湖北省分行以总价6,883.08万元的价格收购J公司开发的咸宁市XX大道XX号第XX幢XX号、XX号“XX广场”1-2层办公楼 。 2007年至2016年 , 李杨勇先后收受金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等名义给予的现金10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7.9218万元) , 共计17.9218万元 。
2019年1月15日 , 被告人李杨勇被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 在接受调查期间 , 李杨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 案发后 , 监察机关查封了相关涉案房产 , 李杨勇及家属等人退缴赃款共计1,450万余元、港币10万元 。 本院审理期间 , 李杨勇家属退缴赃款670.17万元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李杨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3142万余元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且数额特别巨大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 应予支持 。 李杨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综合考虑李杨勇部分受贿行为属犯罪未遂 , 违法所得追缴、补缴情况以及李杨勇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 , 法院决定对李从轻处罚 。 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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