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也难保经不起“诋毁”的中医药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一时“意见”纷至 , 靶向集中:第三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诋毁、污蔑中医药 , 寻衅滋事 , 扰乱公共秩序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医药在社会上一向争议很大 , 我虽然并不完全排斥中药 , 例如长期服用中成药“血脂康”(红曲) , 因可以控制血脂;另外 , 某地某厂的“活血止痛膏”也因对腰痛有明显的止痛缓解效果较好(即使其盒上标明含有有毒中药材马兜铃的细辛)也常年离不开 。 但我对中医药整体上是排斥的 , 主要考虑中医药是以经验为基础的传统“实用医疗技术” , 中医理论玄乎 , 更像一种神秘哲学 , 中医的基础理论经络说也至今得不到解刨学的支持;中药药方构成成分繁杂 , 一种药材就含几十、几百乃至上千种成分 , 经验性的配伍又让每副中草药含上千乃至上万种成分 , 每个中医师的经验又不相同 , 会在传统方子中增删药材品种或增减药量 , 更成为一锅糊涂粥 , 无法用现代科学技术来验证 , 即用生化技术确定中药对相关疾病有针对性的有效成分 , 更难以进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分析 , 所以一些有毒中药材都是在产生严重后果之后 , 才被国内外有关部门禁用 。基于这一严峻现实 , 我写也过两篇“原创”的批评中医药的文章 , 并且主张中医药这种传统性医疗技术应与世界各国一样 , 依靠科学技术使其转化为现代医学、药学;或者为世界现代医学、药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或“灵感” , 例如像青蒿素那样 , 成为药效明确的单体分子类药物 。 文章点击数在11万多至17万多之间 。 我不知这是否已构成“诋毁”或者“污蔑”?政府机关公文制作过程一般是 , 由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起草草案 , 征求意见、修改后送该部门所属的地方政府审核 , 通过后发布 , 成为“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政府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 , 直辖市政府可以发布 。 所以 ,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是可以发布上述“条例草案”的 , 这是一种代行文的正常程序 , 并非是有网友误解的“违规立法” 。问题在于:中医药如果整体上经得起质疑 , 甚至真的如一些人士所称 , 是一种可以替代现代医药学的更先进的医疗方法 , 就不应当惧怕“诋毁”与“污蔑”(其实主要是质疑) , 更何况“诋毁”与“污蔑”的“罪名”过于宽泛 , 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 如果中医药经不起“诋毁”与“污蔑” , 用行政手段恐怕也很难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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