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筹青岛立下建设任务“军令状” 今年建筹10万套房“留人才”( 三 )
明确租金和销售价格标准:租赁型人才住房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实行阶梯式租金递增模式,承租人首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60%确定;第二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 。产权型人才住房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销售时点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的80%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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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在规范房屋运营管理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财政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
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10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按规定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继续出租,也可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以届时周边商品住房价格销售,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人才承租租赁型人才住房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有需要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租住期间出现违约情形的,取消其产权型人才住房购买资格 。
产权型人才住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确需交易的,须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政府优先购买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
【建筹青岛立下建设任务“军令状” 今年建筹10万套房“留人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依托青岛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完善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申请人购买住房等信息及人才住房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并对外公开房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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