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费缴纳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养老保险费缴纳中的几个问题我曾从事企业财务几十年 , 工作中碰到许多涉及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 。比如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 ,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月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月缴费基数 。 据此可以认为 , 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应该以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 。 同时有二个限定: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 不得高于300% 。 但事实上 , 许多企业偷换了概念 , 为了节省开支 , 往往一刀切 , 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 。 或分几个档次 , 工资较高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为基数缴纳 , 大多低缴 。 鲜有按200%甚或300%缴纳的 。 实际上侵犯了职工权益 。 而许多农民工 , 因为涉及到个人要缴纳8% , 也巴不得少交一点 。 对此 , 社保局也无硬性规定 。 社保局一般根据企业工资总额申报 , 确定20%的缴费基数 。 具体到个人8% , 不加干涉 。 更有甚者 , 有的企业在职工工资单上按200%基数扣除8% , 而在申报社保局报表上却按60%最低基数扣除 。 行为就涉及欺诈 , 十分可恶了 。再就是工资基数的认定 。 按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月度工资加年终奖才组成全年月平均工资基数 。 而且都是税前工资 。 即各种扣除前的工资 , 如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等 。 对工资的申报是最混乱的 , 财务的工资概念与统计的也不同 。 从而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认定也带来不同 。 特别是年终奖保密情况下 , 对个人工资额度的认定就更不准确 。职工在发现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维护自身利益 , 适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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