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青岛新闻中心|案例说法: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荣成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二十余万元( 二 )


被上诉人王伟某、袁某向答辩称 , 除原审认定的过错参与度过低外 , 其他均正确 , 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
二审法院查明 , 上诉人为汪某进行了中段食管癌切除术、食管胃右胸顶吻合术 , 汪某共住院31天 , 支付医疗费64322.15元 。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中认为上诉人行食道癌手术治疗是必要的 , 上诉人术后早期针对胃吻合口瘘亦进行了相应的必要检查 , 故上诉人此时的诊疗行为主要是治疗汪某的原有×× , 该部分费用不应由上诉人负担 。
上诉人申请对治疗汪某原有××的费用进行鉴定 , 为减轻诉累 , 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 对汪某首次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剔除 , 由被上诉人自行负担 。 鉴定意见认为食道癌术后发生胃吻合口瘘具有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发生的特点 。 应属于手术后的并发症 , 而并发症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虽能够预见但不能完全避免和防范 , 由此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亦不是由于医疗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行为所致 。
上诉人诊疗中的过失主要体现在未能进一步注意术后持续发热、胸腔积液的病因学分析 , 以致丧失更早期发现和诊断、对症治疗的机会 , 对此后产生的诊疗费用及各项损失 , 上诉人应按相应责任比例负担 。 关于原审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 , 一方面 , 汪某自身患食管癌属恶性肿瘤 , 而现代医疗手段还不能完全攻克癌症 , 另一方面 ,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上诉人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 但对具体过错程度并未有明确意见 。 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情和鉴定意见 , 酌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 原审认定的各项损失亦属合理范围 , 二审法院均予以照准 。 综上 , 上诉人部分上诉请求理由正当 , 二审法院院予以支持 。 原审判决部分有误 , 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
据此 ,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赔偿费用合计209469.11元 , 上诉人荣成市人民医院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王伟某、袁某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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