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当前厦大博导这次事件,诱奸到底在法律上有没有定义,有的话是啥
1、中国法律中没有「诱奸」这个概念2、中国法律中的「性骚扰」这个概念仅存在学理层面,尚缺乏可执行的立法。3、根据新闻报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给予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可见,这几个依据都是非常特殊的法律法规(就不纠结党内纪律的性质了),其中均在「道德」层面对所约束的人提出了高于普通人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包括当前厦大博导这次事件,诱奸到底在法律上有没有定义,有的话是啥】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且这些处罚均没有涉及到刑罚及治安处罚,所以无论处罚是否合理,但至少是存在处罚依据的。
4、@ssua zhang的回答符合国际上对「性骚扰」的主流观点,即性骚扰往往与「权力」挂钩,而该教师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对权力的滥用,学理上可以构成性骚扰。
5、当然,如果权力构成的压力大到一定程度后,则即便按照现行的中国法律也可以构成「强奸」,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甚至主动。举例:女囚勾引男管教,男管教构成强奸。
6、不要把性和「欺诈」放在一起,99.99%的性来自于欺诈,你们又不是吴彦祖。
■网友的回复
其实,这个问题看这么说。换个角度,某些不学无术,或者学术能力不够的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身体获得博士学位。这跟性贿赂之间是没有本质区别的。我国只有关于强奸的定义,即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然而,这种性贿赂是否属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后果,积极或者消极的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而且从实践的角度说,女生在得到导师的暗示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更换导师的,而且导师也不见得都是男的。所以,这个诱奸问题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苍白。至于道德,我个人觉得没有必要牵涉进入,而且我们把那些获得博士学位人的博士论文拿出来,有多少能服众呢?
■网友的回复
国内法律不太清楚,国外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有某种权力可以用来威胁(让你过不过一门课,能不能毕业,或者工作中是否升职),然后另一方只要提起性骚扰的起诉,和基本证据(不限于性行为,包括身体的动作,短信的骚扰,甚至语言骚扰),那基本就没跑了。处罚是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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