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对不了解的事物发表评论”的行为

【0】序:以下均为我个人的主观意见,而且欢迎任何人对此发表评论。我不敢妄言:我充分了解题主的问题,而且由于时间、版面均有限,我的主观回答不可能完全正确,甚至可能答非所问。诸位看官更没有必要一定要赞同我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下,我也可能会推翻自己此时的观点。本文的每一句话都只能表达我在当前的时间和空间下,个人的观点。但是出于保持版面整洁之目的,我不可能在每一句前面都加上“我个人认为”,诸位看官心里有数即可。【1】理论基础:“了解”与“发表评论”的定义(1)“了解”是一种意识层面上的“摄入行为”从自然科学、生理学角度上考虑,人类和其他生物体一样,都需要依靠“进食行为”和“排泄作用”来维持自身生存。对于拥有自主意识的人类而言,人类的“进食”和“排泄”不仅发生在物质层面,也会发生在意识层面。人类除了需要摄入那些可见的物质来维持生命机能的运转之外,也需要接受外界各种不可见的,非物质的“信息”来维持自身意识的运作。例如某个人类听到“LGBT”这个事物,其实就是这个人类将“LGBT”这个事物的一些信息摄入其主观意识中的一种精神层次上的“摄入行为”。由于不同生物体在其生理构造上的局限性,不是任何摄入的东西都能消化吸收的,例如食草动物是不能消化肉类的,即使把肉强塞进嘴里,也对其维持生命机能没有帮助,反而会产生对生物体有害的毒素。对于人类的意识层面而言,那就表现为题主问题中的关键词“了解”。意识层面的东西非常复杂,而人类在同一时间内能掌握的知识是有限的,尤其是人类还会受到自身精神状态、价值观、现实利益等因素的干扰,一个人类不可能对所有的事物都能够真正的“了解”。那些自身不能了解的事物进入人的意识层面,就如不能被消化吸收的食物一样,对于这个人类个体没有积极意义,还会产生一些负面的精神作用。还拿“LGBT”举例:那个人类摄入了“LGBT”这个事物,却出于自身意识的局限性(例如这个人类是一个极端大男子主义者),难以消化和吸收这个事物——即对这个事物不能得到真正的“了解”,因此反而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精神作用,例如反感、厌恶之类的。(2)“发表评论”是一种意识层面上的排泄作用因此生物需要通过排泄作用来将那些对自己没用物质排出。对于人类而言,除了要排出那些可见的、具备物质属性的排泄物,如液体的尿液、汗水或固体的**之外,还要排出存在意识层面上的排泄物。正如题主问题中的另一个关键词“发表评论”。为了维持生物的健康,不需要的东西必须及时排出,否则会由于负面因素大量积累危害健康。正如尿毒症会导致肾衰一样,如果一个人有大量的“评论”憋着不发表,会使其负面精神作用不断积累,从而出现焦躁、易怒、人格障碍,甚至诱发脑残、精神分裂等精神症状。所以说,如题主所言,人类确实是会“对不了解的事物发表评论”的。正如上文的那个人类就会以“发表评论”的方法来将自己对LGBT的扭曲的,负面的认知,以“发表评论”的形式来排泄出来,以便保持自身意识的运作。而且有一点要注意,人类发表出来的“评论”未必是完全由某个事物而产生,它往往混杂了大量其他方面的自身精神方面的新陈代谢物。那个对LGBT发表负面评论的人类,未必就真的自身排斥LGBT,有可能是昨天上班迟到被罚了奖金,借此机会由此产生的负面情绪一起排泄出来。(3)“天赋人权”总之,从自然属性上讲,“了解”是一种“摄入行为”,而“发表评论”,是一种“排泄作用”,人类“发表评论”的根本目的是清除体内的精神层面上的不需要的东西,来维持自身精神方面的健康。因此从自然属性上来讲,“天赋人权”,人有权利去摄入任何事物,当然也有权利去排斥任何对自己没用的事物,即对任何事物“发表评论” —— 包括“对不了解的事物发表评论”。言论自由之所以受到人类的认可,就是因为它保障了人类在意识层面上进行排泄的权利,它是符合人类的自然属性的。【2】甲VS乙:被尊重的权利(1)大前提:现在回到题主的问题的“甲乙二人关于事物A的看法”。从上文的【1】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关于甲乙二人的问题,这个大前提显然可见:乙有权利对自己不了解的事物A发表评论。哪怕乙对事物A一无所知,乙对事物A发表评论的行为也是合理的,因为乙的“发表评论”的行为实质是在排泄。从自然属性上来讲,乙的行为是出于利己之目的,而不是冲着甲来的,更不是冲着事物A来的。尽管乙的“评论”可能由于缺乏对事物A的准确了解,是纯属胡说八道。正如那些有疾病的人类的排泄物的气味会非常难闻一样,人类“对不了解的事物发表评论”时,发表出来的肯定是非常恶心的东西。(2)乙对于事物A发表评论是否是对甲的不尊重?我的结论是乙在不了解事物A的前提下,发表公开的评论,确实有可能造成对甲的不尊重。(注意“公开”)人类除了拥有自然属性,也拥有社会属性——其实所有生物体也都或多或少具有“社会属性”,在同一时间内,生存空间是有限的,因此不同的生物个体会发生不可避免的接触和互动。人类当然也是如此,每个人类个体的各种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他人类个体,甚至通过蝴蝶效应放大,对整个人类社会造成影响。因此乙的“发表评论”虽然是一种个体的行为,但是乙的评论一旦被说出来,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甲,甚至是事物A。由于篇幅所限,我不打算详细解释”尊重“的定义,但是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尊重需要”是是作为一个完整的健康的人类个体的在精神层次上的必需品,同“排泄自由”一样,获得尊重需求也是人的基本权利。甲对于事物A有了一定了解,这就说明了甲能够成功地摄入事物A,并且可以从中获得自己需要的东西,当然就包括他人对“甲是真的了解事物A”这一事实的认可与尊重。因此乙对于事物A发表评论时,尤其是在乙由于自身对事物A的缺乏了解而妄加评论的时候,是有可能造成对甲的不尊重。虽然我们有“乙有权利对自己不了解的事物A发表评论”这个大前提,但是它是我从人类的自然属性,而不是社会属性来分析得出的。一个社会群体要想保持稳定,一定会有一些制度和规矩来规范这个群体中的个体行为,而不能为所欲为。乙有权利发表评论,即满足自己的精神层次的排泄需要,但是乙没有权利通过自己“发表评论”的行为来干涉其他人的精神层次上的摄入需要,如“尊重”。正如题主所举例的“非穆斯林对伊斯兰教发表评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在没从来都看过《古兰经》的情况下就擅自公开评价《古兰经》是一本“坏书” —— 尤其是在自己对《古兰经》并不了解的情况下,可能还会把自己的一些其他的负面情绪,例如昨天上班迟到被罚了奖金导致的愤懑,也混在自己的评论里面。这样的行为当然是对其他对《古兰经》有一定了解的人的不尊重。当然,我没有说乙的评论一定就是对甲的不尊重。这也是我为什么在上文强调“公开”二字。如果乙是在自我内心默默评价,或者自己家里一个人对着墙壁肆意妄言,甚至是写在私人的日记本上,而不让甲或者其他人听到(即没有进入人类社会范围内,只是在个人的私人空间内发生),那么乙的评论当然不会构成对甲的不尊重,因为正如【1】理论基础中所说,乙的“评价”就只是一种个人的在意识层面上进行排泄行为,只有自然属性,并没有进入社会范畴,与甲产生交互作用,自然也不可能造成对甲的不尊重。用通俗的话说(如果你正在吃饭,请及时跳到下一段,谢谢合作) —— —— —— 拉*是生理需求,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权利,在自己家里的马桶上随便拉*当然不会有人介意,更不会有人在意拉的*好不好看。但是一个思维正常的健康人类是不会认同别人在公共场合随地拉*,更不会允许别人把*拉到自己的碗里,哪怕拉的*是完美的。(3)甲是否有义务尊重乙对于事物A发表评论的权利?我的结论是:甲如果想让乙尊重自己对事物A的认识,那么甲有义务尊重乙对于事物A发表评论的权利。但是,只有在乙的评论并没有造成对甲的不尊重的情况下,甲才需要履行义务。“尊重”是一只巴掌拍不响的,它必须要由双方在具备现实可行性的条件下,共同认可才能实现。一个思维正常的健康人类不可能去尊重,至少不是发自内心的去尊重一只在自己身边打转的蚊子,或者另外一个鄙视自己的人类。让被人尊重自己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尊重别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利益收买只能换来临时的震慑或者奉承(虽然在人类的行为表现上,这两种态度容易与“尊重”相混淆)。因此甲有义务让乙对于事物A发表评论的权利得到尊重。即使乙对事物A并不了解,或者说乙相比甲而言更加不了解事物A。如果甲觉得自己对事物A了解透彻,就大搞一言堂,认为乙没有资格发表评论的话,那么甲就是带头不尊重乙,这谈何让乙尊重甲?而且甲是无法从根本上阻止乙发表评论的。虽然乙对于事物A缺乏了解的事实,并不会导致乙无法发表对事物A作出评论。我已经说了很多遍:“评论是一种排泄”,人会想尽办法把自己的负面情绪排泄出去,人类尤其是擅长“指桑骂槐”。例如一个对伊斯兰教一无所知的人 —— 即使这个人连“清真”都不知道怎么写,仍然可以发表自己的评论甚至大放厥词,虽然可能会言不对题 —— 大不了就把一些其他的负面情绪拿来凑数。有可能“伊斯兰教”就是躺着中枪,这人真正的目的是“排泄”自己昨天上班迟到被罚了奖金导致的愤懑,却不敢得罪老版,就只能拿自己完全不了解的“伊斯兰教”来出气。但是也正由于缺乏足够了解,这样的评论往往都是一些发牢骚的低级言论,很难命中要害,更是难以让自己的评论与其他人产生共识,因此遇到这样的言论也不必过度紧张。网上的很多对于某些电影作品的“影评文章”中就能看得出来,这些文章号称“影评”,其实作者根本没看过这些电影作品,有的干脆就不是在写“影评”,甚至都不成“文章”。这样的“影评文章”是不会受到真正看过或者想看这部电影的人的认可的。政治光谱其实是环形,极左和极右其实是一种形态。过度强调别人要认可自己对某事物的了解的事实,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不了解就不能评论”和“不了解就肆意评论”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样的。正如【1】理论基础中“天赋人权”所指,人有权利去对任何事物“发表评论” —— 包括“对不了解的事物发表评论”。而且人对事物的“了解程度”其实也是一种主观的评价,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一个人的了解程度有多高。而且出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例如人类大脑的结构是存在差异,还有价值观、自身利益的差异等,我们无法要求任何一个人都对某件事物能够有充分的了解。例如一个非LGBT,其生理结构和心理认知方面就决定了TA不论有多么“客观”、“理性”,都无法真正了解LGBT的。但是TA仍然有权利从自己的角度上,对LGBT发表评论(或者说是“排泄”),如果认为非LGBT就不能对LGBT做任何评论,这就和“没有去过某国,就不能谈某国的人权状况”一样,都是充斥了诉诸成就谬误或者诉诸人身谬误,或者说是充满了傲慢与偏见的。当然,还是必须在这个非LGBT的评论没有造成对LGBT的不尊重的情况下,LGBT才需要对这样的评论表示尊重。【3】矛盾的解决方法(1)无法达成一致,也没必要达成一致正如一句谚语:“One man\u0026#39;s meat is another man\u0026#39;s poison.” 对于同一事物A,甲乙两人当然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看法。正如【1】理论基础中所说,如果甲能够了解事物A,那么甲就能在其意识层面上消化吸收事物A,从而在甲对于事物A的评论中,可能产生更多对于事物A有积极的看法。而乙由于不了解事物A,那么乙可能就在其意识层面上不能消化吸收事物A(至少在同一时间和空间的条件下),从而可能产生更多消极的评论。因此甲乙对于事物A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题主认为甲乙双方还是有可能是有能够达成一致,因此我认为题主是一个心地善良的人。但是很遗憾,我并不认为在当今的人类社会,存在一种能够从根本上让矛盾双方实现“达成一致”的有效的方法(至少是在当前的时间和空间的条件下)。因为没有这个必要。其实我在上文中已经在很多地方都透露出了这一点,一个人对同一事物的“了解程度”都要受制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 —— 一个人的价值观和利益都不是由自己完全说了算的,而是会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矛盾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而是两种不同看法的客观碰撞。因此存在矛盾的甲乙,不是仅仅靠相互尊重且和平的各抒己见,就能摈弃各自成见,互相接受对方的。一个打死都不承认LGBT婚姻合法的人,该如何让TA承认LGBT婚姻合法?虽然我们立即能发现两种办法:一是立法让LGBT婚姻合法化,二是把TA打死。但是这都无法从根本上真正改变TA对LGBT的看法。虽然人类无法在对同一事物的看法从根本上“达成一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世界将永无安宁。因为人类已经习惯了矛盾的存在,没有矛盾才不正常。这里我要钻一下牛角尖,题主所说的“矛盾”,我认为应该只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看法,在认识上的差异,或者说只是价值观取向的不同,而并不是一种利益上的冲突。动物世界的捕猎打架,人类社会的战争冲突,其根本原因都是利益冲突而不是“认识不同”。老虎杀死兔子,不是因为兔子觉得肉不好吃,是因为老虎要吃肉来维持生存。美国爆发南北战争,不是因为北方人民正义感爆棚,为了解放受压迫的黑人与南方作战。而是北方的工业和市场发展需要自主性工人,而南方的蓄奴产业需要不自由的奴工,双方在生产获利方式上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才爆发的。如果在未来,西方世界和穆斯林世界开战,根本原因也一定会和石油与贸易有关,而不是由于信仰不同。甲乙二人如果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没有必要一定要和对方在认识上达成一致。如果甲乙有根本利益冲突,那么无论达成多少个“共识”都没什么卵用。(2)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心地善良的的题主希望找到一个让双方相互尊重且和平的各抒己见的方法。那么“和而不同”是我能想到的自认为最适合当下情况的一种姑息疗法,虽然这只是个姑息疗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但是至少它能让双方在付出最小成本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收益。回到题主的问题上:甲和乙打交道,需要弄清楚对方的目的和己方的诉求,在保证己方的利益(除了物质层次的利益,还包括像尊重需求等精神层次上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忽略那些对于己方利益不会造成直接冲突的“认识问题”,乙对于事物A的了解程度,如果对甲不会造成利益上的影响,那么甲没有任何必要去强行纠正乙在评价中体现出的对于事物A的认识不足。反之亦然,如果甲觉得自己对事物A的了解程度比乙高而感到自己很厉害,乙虽然有不同看法但并不影响乙的利益的话,那么乙也没必要故意和甲对着干。例如甲是LGBT人士,自认为十分了解LGBT,而乙对于LGBT有一定“成见”,也写过一些对LGBT的评价的文章(但是只发表在个人主页)。由于LGBT对于乙不会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 —— LGBT不可能“传染”,LGBT人士更不可能逼其他人吃药或者切JJ。如果甲乙之间有生意往来。那么甲没必要跑到乙的个人主页上去对乙的文章纠缠不放。乙更没有理由去把自己的可能带有偏见的评价文章发到公共平台去让甲感到难堪。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生意往来,那么乙你管这么多闲事是作甚?有句话说的好:“闷声发大财”,不要因为一段可能是以“排泄”为目的的评价而影响自己的切身利益。杂食动物的生存竞争力高于只摄入单一食物种类的动物,同理,能够海纳百川的人类种群的生存竞争力也高于那些唯我独尊的人类,如果一个人今天看伊斯兰教不爽,明天看LGBT不爽,后天又看不爽,那么这个人的人生一定很不爽。当然“和而不同”是有底线的,无限容忍和毫不容忍都会危害到自身利益。例如乙如果发表对LGBT带有威胁性的评论,例如乙认为LGBT是一种变态,应该受到歧视,那么不论甲是不是LGBT,也不论乙是不是LGBT,甲都有必要批评和坚决反对乙的评论,并尽力阻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否则,就是甲对于自身利益的无视,不论甲是不是LGBT。如果歧视LGBT能够被合理化,那么歧视有色人种也能被合理化,歧视女性也能被合理化,歧视男性也能被合理化,歧视人类也能被合理化。在一些不能让步的原则上,如果出了问题,哪怕是“认识问题”也是不能退让的。对恶的宽容,就是对善的迫害。也许这个世界上并无一人值得鄙夷,但是有些人并不值得去容忍。虽然我们今天无法实现“达成一致”这个美好的想法,甚至只能看着人类社会越来越乱。但是也许在未来的某一天,人类真的能通过信息技术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来消除一切人类中的偏见(当然也可能会更糟)。不过,至少我们不要再添乱,或者尽力去阻止那些捣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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