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正义看得见:程序正义为什么重要?
作者:那兰、Kuange
正义不仅要实现 , 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1994年6月13日 , 平静的美国洛杉矶富人区 , 人们怎么也不会想到 , 一场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正在发生 。一对男女倒在血泊之中 , 身中数刀而亡 。 女子名叫妮可 , 是当时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男子名叫戈德曼 , 是辛普森的好友 。警察在辛普森家里发现了带血的手套 , 血迹与被害人一致 。 随后 , 警察又在辛普森的福特轿车中发现被害人的血迹 , 在案发现场发现辛普森的血迹 。 警方认为辛普森很有可能就是杀害戈德曼和妮可的凶手 。通过与辛普森的律师协商 , 警方同意辛普森在6月17日这天投案自首 。 但是到了这一天 , 辛普森不仅没有现身 , 还和加州警方来了一场公路大抓逃 。 这更是加重了他的嫌疑 。案件至此 , 看似证据确凿 , 辛普森无疑就是凶手 。 然而 , 经过长达474天的世纪大审判之后 , 陪审团居然认定辛普森无罪 。宣判当天(1995年10月3日) , 美国万人空巷 , 包括总统在内的1.5亿人都停下工作注视着电视实况转播 。无罪裁定让部分支持辛普森的人欢呼雀跃 , 更多人却感到震惊和愤怒 , 法律怎么能够允许罪犯逍遥法外?▍不能被证明的事实 , 等于不存在辛普森案 , 颠覆了人们心中最朴素的正义观 , 美国的司法制度甚至遭到了民众的质疑 。 时隔25年 , 它仍然是人们探讨法律应该如何维护正义的最佳案例 。因为 , 它体现了一种人们不熟悉 , 甚至不认同 , 但是法律必须坚守的正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又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 , 起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 正义不仅要实现 , 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国内著名法学家陈瑞华老师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了“程序正义”: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 , 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 , 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因此 , 所谓的“程序正义” , 实质上就是指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 , 裁判过程的公平;以及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 , 法律程序的正义 。 那么 , 怎样用程序正义解读辛普森案呢? · 无罪推定: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 , 都不能被推定为罪人 。 未受到有罪判决的人 , 在法律上都是清白的 。 也可以被称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 或者是我们常听说的“疑罪从无” 。也就是说 , 只要可以定辛普森罪的任何一点证据存疑 , 法庭都必须偏向辛普森 , 而不是支持检方提出的指控 。
法律面前 , 没有好人和坏人之分 , 法律只惩罚违法的人 。 因此在宣判之前 , 辛普森不是罪犯 。· 合理怀疑:在美国司法传统中 , 罪行证明 , 需要排除“合理怀疑” , 也就是说检方提交的关键定罪证据不能有疑点 。在辛普森案中 , 检方最关键的证据是血液 。 然而 , 在法庭上却发现要么是血样有问题 , 要么是采集证据的警官有问题 , 要么是带有血液的证物有问题 。 甚至于警方取血液证物的过程都是违法的 。这些“铁证”本身都疑点重重 , 如何还能证明辛普森有罪? 古罗马有一句格言:不能证明的事实等于不存在 。
让正义看得见:程序正义为什么重要?。 因此 , 无论真相到底怎样 , 由证据和证据规则重新构筑的法律事实站不住脚 , 辛普森就无罪 。· 陪审团制度:美国是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国家 。 在这样的司法系统中 , 法官回答法律问题 , 陪审团回答事实问题 。 也就是说 , 陪审团是事实的法官 。社会大众关心的是:辛普森到底有没有杀他的妻子? 陪审团关心的是:检方是否给出了确凿无疑的证据证实辛普森杀人? 而且陪审团成员甄选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 。 在审判期间他们被严格隔离 , 以确保做出客观中立的决定 。因此 , 经过陪审团成员确定的法律事实 , 虽然不是确实无疑的真相 , 但却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 。▍“宁纵勿枉”还是“宁枉勿纵”? 程序正义的目的是坚守法律公平 , 但是它仍然饱受争议 。 25年来 , 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总是被人们责骂 , 就因为人们认为律师不应该为“坏人”辩护 。程序正义的代价是“宁纵勿枉” , 以个案来看 , 确实有可能放过“坏人” 。 但是程序正义真正的目的在于防止“苛政猛如虎” , 维护更多“好人”的正当权益 。
让正义看得见:程序正义为什么重要?。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担心 , 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 , 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 。 在他看来:“罪犯逃脱法网与滥用权力的卑鄙行为相比 , 罪孽要小得多” , 滥用权力必然会造成“宁枉勿纵” 。 程序正义缺失 , 常常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熟悉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 。 警方为了快速破案 , 漠视程序正义 , 最终导致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的冤死 。 幸运的是 , 在多位法学家和律师的努力下 , 后来重审宣判两位受害人无罪 , 然而 , 迟来的正义 , 终究代价太大 。程序正义可以避免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妨碍 。 媒体和公众的作用是舆论监督 , 而不是代替司法判决 。 司法是非常专业的事情 , 舆论认定的“真相” , 未必是法律的真相 , 只有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 ,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法律事实才可信 。 如果陪审团和法官的判断 , 受媒体和舆论左右 , 最后得到的很可能是“想象的正义” , 而非真正的、或者最终可以实现的正义 。▍程序正义的底层逻辑程序正义缺失 , 灾难便会如约而至 。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期间 , “政治正确”取代了程序正义 , 结果司法形同虚设 , 无数人因为对旧制度的“革命”不彻底 , 未经审判就被送上断头台 , 巴黎血流成河 , 法国陷入了历史动荡的几十年 。 此类悲剧 , 法国绝非个例 。追求程序正义 , 会导致司法的“低效”——一桩案子 , 动辄要审判好几年 , 还迟迟不能结案 。 即便如此 , 还是会出现像辛普森案这样“所有人都看到他杀人了 , 但法律却没有” , 最终为了维护程序正义 , 必须对辛普森宣告无罪 。为捍卫程序正义 , 为何会容忍如此低效率、不完美的结果?这是因为程序正义至少遵守了下面三条最底层的逻辑: · 如果想象中的世界是完美的 , 自然会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那个最好的结果 , 与之相应的是“宁可错杀一千 , 不让一人漏网”的除恶务尽;如果承认真实世界永远不可能完美 , 那就只能努力选择一个最不坏的结果 , 比如 , 宁有漏网之鱼 , 也不可错杀一人 。 程序正义倾向于后者 。· 程序正义将滥用权力视为最大的不正义 , 反对为了实体正义而滥用权力 , 并将程序正义作为对抗权力被滥用的终极武器 。 比如 , 当审判对个人不利时 , 无论他是好人 , 还是坏人 , 都应保护个人 , 而非公诉人 。· 承认世界是复杂的、多元的 , 承认人的认知和理性能力是有限的 , 没有人能全知全能到掌握所有的真相和真理 。 因此 , 不应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权力交给某一个人 , 或者某一个机构 , 而应该完全分立、各司其职 。 可见 , 是否捍卫程序正义 , 不仅是一个普通法与大陆法的法理差异问题 , 更是法治与人治 , 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 。 卢梭说:“法律规章只不过是屋顶的拱梁 , 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 , 最后才构成穹顶上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 程序正义及其背后的政治哲学思想 , 正是那些渴求拥抱现代文明的地方 , 需要慢慢生根发芽的“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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