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法商学院|转化型抢劫罪,也会存在未遂犯罪状态吗?
对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 , “我国刑法学论著 , 大多未将其作为特殊问题提出来做专门研究” , 因此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 那么 , 转化型抢劫罪 , 也会存在未遂犯罪状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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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 , 也会存在未遂犯罪状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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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法商学院|转化型抢劫罪,也会存在未遂犯罪状态吗?】
辽宁汇侓律师事务所徐月律师解答:
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普通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在先 , 劫财在后;而转化型抢劫罪占有财物在先 , 使用暴力、胁迫在后 。 两者只是占有财物行为先后顺序有差异 , 在犯罪构成上并无实质区别 。
根据《两抢意见》的规定 ,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 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 , 均属抢劫既遂 。 同样 ,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 , 认定既遂的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 二者必居其一;
而既未劫取财物 , 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 属于未遂 。 需要注意的是 , 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如何理解“劫取财物” 。 在转化型抢劫罪中 , 对盗窃等行为中的非法占有财物 , 并不能认定为转化行为中已劫取财物 , 即先行为的既遂不必然导致后行为的既遂 。
徐月律师解析:
从刑法理论分析 , 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 。 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有三:
一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行为;
二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三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
由于行为人已实行了盗窃等行为 , 且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 , 显然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故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 。 同时 , 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等)到实施新行为(暴力、胁迫) , 再到新行为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 , 也就使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现实可能性 。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转化型抢劫罪区分既未遂形态 。 对转化型抢劫罪区分既遂和未遂 , 是为了区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 从而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
与普通抢劫犯罪相比 , 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性质转化前只具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 , 因而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 。 如果对转化型抢劫犯罪不论结果均认定为既遂 , 就可能导致量刑偏重 。 如本案中二被告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 且未取得财物 , 如果没有转化抢劫的行为 , 只成立普通抢劫罪的未遂;但若因系转化型抢劫而不论结果地认定为抢劫既遂 , 其处刑就比普通抢劫还重 , 明显罪刑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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