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制度九部门联合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五 )
五、及时干预救助 依法严惩监护侵害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07年,李某某夫妇因婚后常年无子女,领养一名出生不久的女婴李某甲 。2019年5月9日,就读于浙江省桐庐县某小学的李某甲(女,12岁)向其班主任老师求助,称其养父李某某从2018年暑假开始,在家中多次以触摸胸部、阴部等方式对其实施猥亵 。李某甲曾向养母诉说,但养母不相信,置之不理,于是向班主任老师反映 。老师收到求助后,当日即依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层报至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局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检察机关报备,本案遂案发 。
2019年5月10日,桐庐县公安局对李某某猥亵儿童一案立案侦查 。2019年6月4日,桐庐县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9年8月7日,桐庐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2019年8月27日,桐庐县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二)发现处置
1、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干预双及时 。2018年7月,杭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联合制定市级层面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制度施行以来,桐庐县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县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达成工作共识 。同时依托“法治进校园”、“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向广大师生宣传强制报告制度,打通制度运行“最后一公里” 。本案中,被害人向养母诉说无果后,转而向班主任老师求助,班主任老师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报告,并由学校心理老师初步开展心理疏导 。桐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线索当日立案侦查,次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
2、依托“一站式”机制,办案救助双同步 。提出取证建议时,桐庐县检察院发现本案客观证据较为单薄, 且被害人李某甲因家中亲属不明事理、一味埋怨,产生了持续性的内疚、自责等负面心理 。对此,检察机关运用“一站式”办案机制对被害人开展询问、心理疏导,避免“二次伤害” 。一方面,梳理评估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调取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与其养父聊天记录等证据;另一方面,获取学校初步心理干预记录,通过县妇联邀请资深心理咨询师为李某甲及其养母进行多次心理测评、干预疏导,由村两委人员对养母和其他亲属进行教育劝诫,做到严厉打击犯罪与保护救助两同步 。
3、协调社会化支持,安置帮扶双落地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桐庐县检察院多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邀请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团委、乡镇及居住村相关人员商讨被害人安置问题 。办案期间,为调整亲属心态,根据心理咨询师的建议,暂时将李某甲交由县反家暴庇护所庇护 。案件办结后,经充分征询李某甲个人意愿对其进行妥善安置,民政部门确定一名志愿者跟踪陪伴,掌握思想动态、提供生活帮扶 。为缓解经济困难,桐庐县检察院还向李某甲发放1万元司法救助金 。目前,李某甲日常生活、学习情况良好 。
(三)典型意义
【报告制度九部门联合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间的监护侵害案件,发现查处难度极大,但由于学校老师高度负责,积极主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从而使案件从被害人求助到司法机关介入仅用了三天时间,确保了案件依法及时有效查处 。在办案过程中,桐庐县检察院针对被害人的心理状态,通过妇联邀请心理咨询师同步开展心理疏导;针对家庭成员和亲属的认知偏差,协调基层组织,对监护人及其亲属进行教育劝诫;针对被害人临时安置,联合民政、妇联等部门审慎制定安置方案,落实案中庇护,案后又及时跟进监督、开展生活帮扶等,全方位构建起保护救助未成年人精细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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