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典表决通过!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 二 )


在民事责任中 , 一方面 , 当然要让实施性骚扰的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 , 同时也要注意 , 性骚扰者为何可以做到违背别人意愿 。 受害者往往有忍辱偷生、不敢反抗的情况 , 因为很大程度上双方有职务上的从属关系 。 上下级之间 , 受害者碍于施害者的地位 , 不敢做声 。 甚至在某些高校 , 老师对学生有学业上的控制关系 , 要是说出去了 , 他可能就毕不了业 。 所以 , 民法典特别强调这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 要建立起预防机制和投诉机制 。
实际上 , 单位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后 , 一旦发生这类事情 , 可以很快启动调查程序 。 有时单位的处理会比到法院诉讼更有效率 , 也更有威慑力 。 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 劳动者实施性骚扰 , 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 而且不予经济补偿 。 高校里 , 按照教育部师德师风建设要求 , 对存在性骚扰的老师 , 可以一票否决 。 别说晋升职称 , 连饭碗都保不住 , 会被直接被开除 。
民法典专门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作了顶层设计 , 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 下一步 , 会有各种具体规定 , 如劳动法、教育法等许多法律中都要有相应的措施 。 民法典规定的预防、制止义务 , 单位违反了也要承担责任 , 雇主可能因没履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 , 要为雇员的性骚扰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网购下单、快递签收、网站VIP会员……民法典对网络社会生活规范周全红星新闻:民法典能否跟得上网络信息时代的步伐?
程啸:民法典充分关注了我们处在信息时代、网络社会的情况 。 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 , 包括我在内的一些学者 , 建议在合同编里规定一个网络服务合同章 , 最后没能专设这一章 。 但这并不影响民法典对网络社会的规范 。
比如 , 总则部分提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合同编中有关网络合同的订立 , 规定订单提交时合同就已订立 , 快递签收了就意味着合同已履行交付 。 还有一些信息服务 , 如购买了一个网站的VIP会员 , 对方将相关数据发送给购买者 , 会员身份可以识别了 , 这算合同履行了 。
另外 , 对网络上多发的涉及侵害他人隐私、名誉、肖像等行为 ,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都有相应的规范 。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 , 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只有第36条规定 , 如今民法典里采取4个条文来详细规定 , 如采取通知删除等必要的措施规则 , 赋予了网络用户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的权利 , 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 以便预防和制止网上的侵权行为 。
当然 , 网络技术发展很快 , 有一些问题可能还不适于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 , 如大家很关注的网约车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承担责任 。
红星新闻:那生活中真遇到乘网约车发生事故 , 民法典时代该怎么处理?
程啸:关于网约车的问题 , 当初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 , 早期是有写入的 , 后来删除了 , 考虑到这个问题还处在发展变化中 , 民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 , 一旦规定就不能频繁修改 , 所以 , 这类不是很成熟、很稳定的规则 , 放到民法典中反而不利于对其规范 。
网约车属于新业态 , 发生交通事故后 , 乘车人、开车人、网约车平台 , 到底谁担责?民法典没直接对其进行规定 , 并不意味着现有规则不足以解决这类问题 。 人民法院可依照侵权责任编里的相关规则 , 解决不同情形下网约车的责任承担问题 。
熊孩子偷着打赏主播 , 家长能要回吗?民法典有规定来解决这类问题红星新闻:现实中 , 一些熊孩子背着大人巨额游戏充值、打赏主播 。 民法典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程啸:确实有过类似案件发生 。 如一个孩子把父母的几十万元用于打赏主播 。 对于这类行为 , 民法方面有规范 , 他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从事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 现在的孩子很小就懂得用手机、电脑玩游戏 , 还有给直播打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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