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草案)》第1076条规定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 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实生活中 , 很多人离婚属于冲动型离婚 , 仅仅由于一时冲动 , 而动了离婚的念头 , 但夫妻感情可能尚未完全破裂 , 婚姻还有存续的可能 。 如果离婚程序的设置太过简单 , 无疑会为冲动型离婚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 设置离婚冷静期 , 让本欲离婚的男女双方有更多时间来冷静思考 , 婚姻是否还有存续的可能和必要 , 既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 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 。离婚冷静想要保护的是冲动型离婚 , 初衷是好的 , 但是现实中在离婚群体中冲动型离婚能占多少比重呢 , 能真正走到民政局离婚的两个人 , 在去民政局之前 , 早已经过了无数次的争吵 , 无数次的撕扯 , 无数次的努力 , 再无数次的绝望 。 在这期间 , 两个人 , 甚至整个家庭 , 甚至双方的家庭 , 早已经历过无数次的“冷静”了 。 一对夫妻去民政局的时候 , 基本上已经是冷到“心如死灰”的状态了 , 只想要一个结束 , 结果法律还规定再“冷静”三十天 , 这是对社会稳定的维护 , 对家庭的保护 , 却让个人在权力和自由上做出了让渡 。 关于 “离婚冷静期”争议最多的是 , 对于因家暴、赌博、负债等特殊情况而需要迫切离婚的 , 离婚冷静期的存在 , 反而会让弱势一方可能遭受更多的伤害 , 如果让夫妻双方回家 , 很可能不会让冷静下来 , 而是在助长家暴 , 老话说宁拆十座庙 , 不破一桩婚 , 但是家暴 , 应该劝离不劝和 。 除了家暴 , 吸毒、赌博、遗弃、重婚 , 都应该不设冷静期 , 限制冲动型离婚 , 不应该成为强势一方的保护伞 , 让冷静期变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便利条件 , 所以无论离婚冷静期最后是否通过 , 我认为应该考虑到不同的情形 , 对于家暴等本来法律就判离得情形 , 冷静期都要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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