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酒驾车死亡 一侧气囊未开 法院判车厂赔15万

本报讯(记者刘苏雅)张某醉酒驾车造成事故并当场死亡 , 因事故发生时驾驶室侧方气囊未弹出 , 张某家属认为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 要求车辆生产方、销售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共计122万余元 。 记者昨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 , 经两级法院审理 , 法院酌定车辆生产方应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
2018年5月 , 张某在河北省三河市醉酒驾车撞向了路中心护栏 。 车辆向右整整翻转了一圈才落地 , 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 。 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 , 张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 ,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 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
【酒驾醉酒驾车死亡 一侧气囊未开 法院判车厂赔15万】而张某的家属发现 , 车辆副驾驶的前部、右侧两个安全气囊均弹出 , 但驾驶室的左侧气囊没有被触发 , 只有方向盘气囊弹出 。 家属认为 , 车辆气囊存在质量缺陷 , 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张某的死亡 。
于是 , 张某家属将车辆生产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方北京庆长风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 。
在庭审中 , 对于撞击后驾驶室气囊没有弹开的问题 , 长安公司称 , 这是因为在车辆翻滚时驾驶员一侧未受到严重撞击 , 撞击较重的副驾驶一侧气囊是正常弹出的 。 在车辆说明书中 , 也载明了撞击力度较大但侧面气囊可能不弹出的情况 。
对于车辆气囊的质量情况 , 张某家属曾向法庭申请产品质量鉴定 , 后因鉴定费较高 , 长安公司又不同意更换收费较少的鉴定机构 , 张某家属便撤回了鉴定申请 。
经审理 , 一审法院认为 , 张某自身的重大过错及违法行为显然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 且涉案事故中即使侧方气囊弹出 , 亦不能绝对避免张某的死亡后果 。
由于张某家属经济条件确有困难 , 且已对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可能性进行了初步举证 , 不应对其苛以过重的举证责任 。 针对气囊未弹出是否符合车辆说明书所述情形 , 长安公司有义务申请鉴定却放弃举证 , 应承担不利后果 , 但考虑到张某的过错 , 长安公司不应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
综合全案证据 , 因庆长风公司在销售中并无过错 , 故法院一审判决酌定长安公司应承担各项赔偿责任总计15万元 。
张某家属、长安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经审理 , 北京市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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