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 70家配资平台被监管列入黑名单,广东多达44家,百度搜狗等已无踪影,微信平台仍活跃( 二 )


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也有相关规定 , 除证券公司外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
关于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 《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 。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 , 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 , 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 , 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 , 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 ,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 , 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
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向财联社采访人员表示 , 《会议纪要》做出对投资者有一定保护的条款规定 , 此外 , 场外配资大面积的存在 , 有其客观原因 , 证监会一方面要打击非法的场外配资 , 另外一方面也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配资服务供应 , 目前虽然券商等存在这一服务 , 但可能总体上产品过于单一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向财联社采访人员表示 , 从先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来看 , 明显是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 , 从司法层面打击了场外配资行为 。 而从法律后果来看 , 《纪要》的规定明显对配资方更为不利 。 配资方不仅无权请求分享利润 , 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还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而且配资方也不能依据合同要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 。
第三方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向财联社采访人员表示 , 需要形成常态化的监管 , 出炉或者借常态化的监管形成明确的监管标准 , 对外形成有力参照 , 不要搞成运动式的 。 “该进入征信的进入征信 , 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的 , 该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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