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代表委员聚焦金融领域修法:将为金融强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二 )
崔瑜还表示 , 目前商业银行分类与监管仍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进行 , 但该分类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现实情况 , 商业银行法必须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进行及时调整 。
尽快对反洗钱法进行综合修订
近年来 ,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在逻辑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 , 反洗钱制度体系的短板日益凸显 。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认为 , 应加快反洗钱法修改进度 。 "我们需要结合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 , 尽快对反洗钱法进行综合修订 。 "他表示 。
张智富建议 , 一方面 , 明确各监管主体职责 , 充分体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监管、行业自律组织有效参与"的监管权配置原则 。 另一方面 , 明确义务主体范围 , 将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国商会等社会组织纳入义务主体范围 。 同时 , 将社会公民纳入义务主体范围 , 明确社会公民的反洗钱义务 。
结合地方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经验 , 杨小平建议 , 统筹刑法和反洗钱法修改工作 , 在刑法、反洗钱法中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 。 还要适时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 , 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职责 。 积极探索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珠宝贵金属销售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制度 , 使反洗钱法修改后既能符合国际标准 , 又能顺应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要求 。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存在处罚范围过窄、处罚金额较低的问题 , 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 无法有效扼制被处罚主体后续违法行为的产生 。 "殷兴山建议 , 完善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匹配的监管措施 , 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 , 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幅度 , 确保处罚的实施效果 。
【「金融」代表委员聚焦金融领域修法:将为金融强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张智富还建议 , 增加反洗钱法域外适用条款 。 具体而言 , 赋予反洗钱法一定域外适用的效力 , 明确行为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 但利用我国机构、工具和设施等实施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的 , 仍适用反洗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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