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大城市的居民享有小城市居民所没有的待遇( 二 )
规定:10万人口以上城市每人每年定额9斤;10万人口以下3万人口以上城市7斤;3万人口以下县城和相当于县城的较大集镇5斤 。 这个标准均包括熟食行业、社会照顾两项用油(料)在内(这两项用油最多不得超过总消费量的35%) 。 铜陵、马鞍山、淮南3个工矿区和佛子岭、梅山两个水库的职工 , 每人全年9市斤(职工家属随当地定量标准) 。 3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回民及僧、尼 , 每人全年7斤 , 3万人口以下城市每人全年6斤 。 13级以上干部及高级民主人士 , 可予照顾 。 各地市按此定额分别确定分月供应标准 。1955年 , 全省实行统一的食油定量供应制度 。 省会合肥市每人每月4两 , 其他城镇3两 , 回民、僧尼、井下工人的定量略高 。 (楼主批注:每月4两和3两这两级标准换算成全年的定量就是 , 每人每年4.8斤和3.6斤)1960年油料减产 , 从当年12月份起 , 合肥供应标准降为每人每月3两 , 其他市县也作了压缩 。 1962年6月 , 省辖市及专署所在地城镇食油供应标准 , 每人每月由3两减为2两 , 县城由2两减为1.5两 。1964年4月和11月 , 省里两次决定调升食油供应标准 。 省辖市及专署所在地由每人每月2两调到4两 , 县城和县以下由1.5两调到3两 。 1965年7月 , 省人委根据国家的指示 , 决定从8月份起 , 省辖市、铜陵特区及专署所在地城镇的食油定量由每人每月4两增加到5两 , 县城和县以下由3两增加到4两 , 回民由4两增加到7两 。 (楼主批注:从1954年开始我国的各级政府都改叫“人委” , 即“人民委员会”了)1980年6月 , 全省城镇人口食油供应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5两 , 回民和僧尼7两 , 井下作业人员1斤 。 对城市人口在定量外 , 还根据当地库存情况供应中价油1至2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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