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35个问答(超实用)( 二 )
《瑞士民法典》规定:“不得依据婚约提起履行婚姻的诉讼 。 不得诉请给付为出现违反婚约的情况而约定的违约金 。 ”“如婚约一方无任何重要事由而违反婚约 , 或因自己的过失而由其本人或者由对方解除婚约时 , 应当对对方、对方的父母或代其父母的第三人为准备结婚而做的善意准备 , 给付相当的赔偿金 。 ”“因他方过错违反婚约致使无过错一方人格上蒙受重大损害时 , 法官可许其向他方要求得到一定金额的抚慰金 。 该项要求不得让与 , 但如该要求于继承开始时被确认或被诉请的 , 可转移于继承人 。 ”“婚约双方的赠与物 , 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还 。 如赠与物已不存在 , 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 。 因婚约一方死亡而解除婚约的 , 不得要求返还赠与物 。 ”
在司法实践中 , 适用该规则审理同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彩礼问题 , 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 。 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中 , 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 , 应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考虑 , 不能适用上述有关彩礼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
三、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 ,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 分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 , 该如何处理?
答:从审判实践来看 , 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 , 一般呈现的特点是:(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 。 (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 , 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 。 (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 , 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 。 (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 , 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 , 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 , 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 。 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 , 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 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 , 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 , 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 , 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 , 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 , 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
四、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对彩礼问题概括得很到位 , 即: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 , 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 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 , 不得已而为给付的 , 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
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实际生活中 , 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 , 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 , 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 , 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 , 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 , 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 , 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 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 , 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 , 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 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 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 , 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 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 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 , 也是父母代收彩礼 , 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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