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熊孩子”:要管起来,更要管好|迎接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四 )


这个团队是怎样工作的呢?王金倩举例说 , 按照方案 , 寄读学校接受一名涉案未成年人后 , 就会指定一位检察官 , 与司法社工、心理老师、学校老师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联合组成一个帮教团队 。 "通过一对一的跟踪帮教 , 确保效果 。 "
帮教期满后的效果如何评估呢?王金倩介绍说:"评估接近期满时 , 寄读学校、司法社工和检察机关三方面都要出一个评估报告 , 综合评估帮教效果 , 最后来决定期满后是不是可以回归 , 是不是需要再延长 。 "
北京市有6所专门学校 , 王金倩介绍 。 2019年底 , 北京市检察机关又和位于门头沟区的某职业学校也达成了合作协议 。 其他几所专门学校 , 也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
更好发挥专门学校的作用 , 也受到最高检重视 。 2020年初 , 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把研究推动专门学校建设作为需要重点做好的具体工作之一 , 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 , 把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管束落到实处 。
破解现实难题亟待制度支撑
如何把对低龄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管束"落到实处 , 是从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到基层检察院一线未检人员都在思考的问题 。
"无论是放在哪里管教 , 收容教养场所也好 , 专门学校也好 , 观护基地也好 , 确保实现教育效果才是最关键的 。 "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中 , 很多检察官表示 , 落实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的有效管束 , 当前还面临着很多困难 , 最大的问题是制度的缺失 。
对于制度上的空白 , 一线检察官的感受最为直接 。 对于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家庭教育、分级处遇等针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干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 ,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 吴华蓉表示 , 由于立法存在不足 , 如果各方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开展保护处分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存在不同看法 , 就会影响工作合力的形成 。
收容教养在制度层面的"先天不足" , 造成执行中遇到梗阻 。 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 , 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规定 。 但现行收容教养制度客观上存在操作性不强、缺少明确标准和专门收容教养场所、办理程序繁琐等问题 。 此外 , 收容教养措施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乃至人身自由有较大限制 , 却是由公安机关经过行政审批予以适用 , 其权威性、公正性也存在问题 。 上述问题造成收容教养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 , 相关法律条款成为"沉睡条款" 。
其中 , "无处可送"是实践中面临的最现实问题 。 目前 , 有些地方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送到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收容教养 。 "但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刑罚执行场所 , 面向的是已经作出判决的犯罪未成年人 , 作为收容教养场所只能是权宜之计 。 "另一方面 , 把专门学校作为收容教养场所也面临着制度瓶颈 。 "虽然中办、国办的《意见》提出把专门学校纳入这项工作中来 , 但专门学校一般只适用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 实践中入校程序采取监护人或者原学校申请 , 教育部门审批的'三自愿'模式 , 虽然有的地方作了些探索 , 但是离落实中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 "为此 , 有的检察官建议 , 应进一步明确专门教育的法律地位 , 规定专门学校是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提前干预 , 以教代刑"的专门场所 。
如何解决收容教养行政化审批的弊端?受访检察官提出 , 应通过立法实现收容教养制度的司法化 。 比如 , 采取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法院裁定的形式 , 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 增强收容教养程序的正当性和收容教养决定的权威性 。 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的条件和决定的标准 , 细化执行中的程序规定 , 以提高制度的操作性 , 也便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 。
落实好收容教养制度 , 必须做到"严出" 。 受访检察官建议要完善收容教养期限和转出程序的规定 。 "应当规定学生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基本时限 , 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 , 经主管机关审批 , 也可以延长或者缩短 。 在入校和延长期限前 , 必须经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 确有必要的才决定入校或者延长期限 , 防止工作随意性 。 已经转化的应当立即出校 。 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 , 要保留其普通学校的学籍 。 对于转出的 , 要对其在专门学校学习的情况进行封存 , 为其回归创造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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