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快递柜超时收费行为合理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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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监督权和建议权须保障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 , 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业主大会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 , 管理、使用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 该条例还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 其中 , 小区内道路、绿地属于业主的共用部分 , 智能快递柜运营者利用小区共用部分设立快递柜 , 通常需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签订三方协议并支付进场费 。 该费用是基于小区的共用部分产生的收益 , 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 且业主有权监督收益的使用情况 。
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 , 智能快递柜的设置是以消耗小区公共资源为代价 , 为越来越多小区消费者服务 , 因而具有小区公共服务属性 。 虽然快递柜的所有权和运营权主体属于快递柜运营者 , 但快递柜的设置和利用具有公共服务属性 , 因此设立在小区内为消费者提供的智能快递柜服务应当纳入小区物业服务范围 。 具体而言 , 各地业主委员会决定启用或停用快递柜时 , 应当听取众多小区业主的建议 , 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停用快递柜 , 在断电前也应确保业主及时取出柜中快件 , 以免造成财物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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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
我国电子商务法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也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 ,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电子商务经营搭售商品或是服务 ,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不能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当前电商通常会设定“消费者地址收货不便时 , 可以选择驿站暂存服务或智能快递柜服务” , 该种快件寄存服务均应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免费保管期限以及服务收费标准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事项 , 经消费者同意后作出选择 。
由此可见 , 消费者需求和利益保护是推动智能快递柜服务持续发展的最终动力 。 只有确保消费者自愿决定是否消费、消费什么、以什么方式消费 , 其需求才能真正得到满足 , 消费促进与升级才能真正实现 。 在满足消费者快件寄存需求过程中 , 小区物业、智能快递柜运营者、快递公司、电商平台以及业主委员会等各方利益主体应各司其职、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 同时 ,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 , 对于违反邮政管理、物业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的 , 及时制止和查处 。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代收快件丢失谁担责
朱乐
前一段时间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时 , 各地的小区纷纷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措施 ,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快件的接收 , 丢失、损毁现象偶有发生 。 这种情况下谁应担责 , 又该如何赔偿?
免费代收快件意外遗失
代收人无重大过失无需赔偿
■案件回放
小刘网购了一台游戏机 , 快递员联系送货时 , 他在外地 。 快递员称 , 收货人最迟3日内签收 , 否则要支付超时仓储费和保管费 。 小刘便联系门岗保安老王 , 请他代收 。 老王签收后告知对方 , 自己过两天要轮休 , 提醒他及时到门岗取走快件 。 小刘一周后到门岗处却未找到快件 , 保安岗亭处也未安装摄像头 , 无从查证是谁拿走了快件 。 小刘心有不甘 , 希望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和老王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释法
上述事例中 , 快递员根据小刘的要求 , 将快件交给了老王 , 老王代收后 , 快递公司已经完成了快递工作的主要义务 。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 快递公司仅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小刘在签收后又因为快件遗失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没有法律依据 。
小刘通过电话委托保安老王签收快件 , 老王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 。 我国合同法规定 , 保管期间 ,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属于无偿保管的 , 保管人只有在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老王已尽到告知义务 , 不应认为有重大过失 , 因此小刘要求老王赔偿的主张也没有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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