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之诉所涉不动产,能否一并确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之诉所涉不动产 , 能否一并确权?
案情
苏某经朋友介绍 , 购买了王某名下的楼房一套 , 2017年8月3日 , 苏某申请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 房产管理部门于2017年8月31日经审批认为 , 提交资料齐全 , 符合受理条件 , 但在复审时发现该房产于2017年9月5日被法院查封 , 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 王某的房产被查封 , 是因王某为某公司担保 , 某银行将债务人及担保人王某等人起诉至法院 , 并申请查封冻结相应财产 。 为此 , 苏某提出执行异议 , 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 。 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裁定 , 驳回其异议请求 。 苏某不服该裁定 , 于2018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要求解除该房产查封并将房产确权归其所有 。
山东高法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之诉所涉不动产,能否一并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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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根据以上案例 , 形成两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之诉所涉不动产的 , 经审查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 各自交付义务完成的前提下 , 原告申请确权的 , 应一并判决确权 。
第二种观点: 由于案涉不动产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 物权变动没有完成 , 不能一并确权 。
山东高法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之诉所涉不动产,能否一并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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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 理由如下:
首先 , 从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分析 ,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 , 不是单纯的形成之诉、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 , 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新类型诉讼 。 执行标的的“真实权属”和“能否阻止执行”两项内容都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
其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 , 案外人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 , 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 对另案提出的确权之诉 , 裁定不予受理 , 已经受理的 , 裁定驳回起诉 。
再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 ,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 这里的权利 , 没有区分是不动产物权还是动产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 ,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 , 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这里有个“但书” 。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的 ,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该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发生效力 , 可以产生物权的设立、变更等 。
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 , 处分该物权时 ,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 , 未经登记 , 不发生物权效力 。 ”该条明确规定“处分 ”该不动产物权时 , 需要办理登记 。
综上 , 执行异议之诉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中 , 在原告诉请要求对不动产一并确权前提下 , 经审理 , 当事人双方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 并完成各自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 , 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确权 。

作者: 于金红
作者单位:临清市人民法院
编辑:石 慧
【山东高法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之诉所涉不动产,能否一并确权?】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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