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造假300亿罚60万,对康美药业处罚太轻?行政处罚不是终点!

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 就在14日晚 , 深交所决定乐视网股票终止上市 。 证监会宣布对康美药业作出行政处罚 , 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 , 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此前报道)
对于这两大财务造假案的处理 , 市场议论纷纷 。 有段子云:公司做假账300亿 , 罚款60万 , 个人用他人账号操作罚款50万 。 5.15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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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 , 接近监管人士向经济日报采访人员表示 ,
涉案违法行为发生时 , 《证券法》尚未修改 , 财务造假的行政责任偏低 , 60万元罚款已是法律规定的上限 , 证监会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追责 。
【康美药业造假300亿罚60万,对康美药业处罚太轻?行政处罚不是终点!】康美药业案 , 证监会穷尽《证券法》赋予的法律手段 , 在对公司处以罚款的同时 , 对实际控制人 , 所有涉案董监高均处以相应罚款 , 共计595万元 , 同时 , 针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实施 , 违法成本已大幅提高 , 未来证监会将用足用好新《证券法》赋予的法律手段 , 保持高压态势 , 严厉打击财务欺诈等违法行为 。
他强调 , 行政处罚不是终点 。 证监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已第一时间将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 证监会将继续配合司法机关对康美药业案进行查处 , 相关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 。 同时 , 民事追责机制亦将发挥作用 。 由此看来 , 后续的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将让康美药业的财务欺诈付出沉重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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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 ,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重磅发声 , 表示严惩造假 , 取信市场 , 还资本市场一片海晏河清 。 去年以来 , 证监会着力畅通强制退、重组退、主动退等多元化退出渠道 , 共18家公司实现平稳退出 , 创历史新高 。 “一个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 , 需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 。 将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多元退市机制 , 完善退市标准 , 简化退市流程 , 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 。 ”易会满说 。
专家表示 , 退市制度常态化要辅以投资者赔偿制度的健全 。 否则 , 即使踩雷造假股 , 中小投资者也不愿意退市 , 导致退市阻力大 。
【康美药业造假300亿罚60万,对康美药业处罚太轻?行政处罚不是终点!】没有赔偿就没有保护 。 一直以来 , 我国的投资者保护 , 明显有一条腿短板 , 那就是民事赔偿 。 之所以退市难 , 原因之一是因为造假案披露之前的二级市场投资者也是受害者 , 如果因为大股东造假而公司一退了之 , 很多中小投资者不答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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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趋势看 , 慎思公司责任 , 强化个人责任 。 近年来 , 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越来越关注证券欺诈案中处罚公司导致的股东“二次伤害”问题 , 引发了应否处罚公司的争议 。 美国证监会主席Jay Clayton就公开表示要慎重考虑应否以及如何处罚公司 , 因为无论是声誉处罚还是金钱处罚 , 最终承担者是全体股东以及雇员、债权人、客户、社区等利益相关者 。 尤其是在办案周期较长、持股换手率较大 , 早已物是人非的情况下 , 矛盾更加明显 。
一直以来 , 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主体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 占据着我国证券案件的最大比例 。 近年来 , 我国查处相关案件的数量、规模与追究责任的广度、深度均有了显著提升 , 在国际上独树一帜 , 但在责任层次、责任种类、责任主体等方面还存在改进空间 。 尤其对于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 严重动摇证券市场根本的恶性财务欺诈行为 , 刑事追究比较乏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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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子学接受经济日报采访人员采访表示 , “查不在多 , 精准则灵;罚不在狠 , 有效才行 。 ”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 需要做到精准打击 , 有效执法 。
好消息是 , 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第95条新增“默示加入 , 明示退出”的证券诉讼程序规则 , 正式引入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告诉经济日报采访人员 , 新证券法确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 根据这样的制度安排 , 欺诈上市的公司可能被会起诉 , 会被法院判决赔偿高额赔偿 , 甚至是破产关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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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上市公司造假 , 股民如何发起集体诉讼 , 如何进行集体索赔?目前国内第一个发布审判规则的 , 是上海金融法院 。 第一个撸起袖子实际开干、拔得头筹的 , 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5月8日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 , 明确因四家上市公司(怡球资源、辉丰股份、澄星股份、蓝丰生化)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南京中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 至此 , 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正式开场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 , 中国版集团诉讼制度 , 能够解决民事赔偿的问题 , “等着看效果如何 。 ” 彭冰说 , 主要看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何介入 , 能够代表多少投资者 , 最终赔偿金额和比例如何 , 以及审理时如何确定一些法律实体问题 , 例如财务造假揭露日的确定等 。
“还要呼唤刑法深度介入 , 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 ”肖建华表示 , 对财务造假 , 我国的刑法制裁力度十分薄弱 。 退市的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民事利益往往无法得到根本的救济 , 而大股东却仍然逍遥法外 , 利用欺诈上市募集的资金远走他乡享受富贵 , 或者卖掉股权获得巨大的利益 , 同时卸去了法律责任 。 “过去 , 我国在金融乃至经济领域对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太弱 , 漏洞太明显 , 不仅无法保护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人 , 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 , 同时 , 也鼓励了不诚信的商业行为 , 让违法上市行为屡禁不止 。 当然 , 历史性的改变正在发生 。 ”肖建华说 。
张子学向经济日报建议 , 切实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 , 还需要研究推进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民事赔偿三种责任手段之间的呼应、支持、互补与协调衔接 , 进一步优化以行政处罚为主干 , 以刑事追究为后盾 , 以民事赔偿责任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与执法机制 。
来源:经济日报微信公众号(ID:jjrbwx)
采访人员:祝惠春
编辑:刘辛未
监制:陈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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