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孩子工地玩耍溺亡,家属交涉被抓,简单的事情却被重重迷雾笼罩

5月3日 , 福建福清市某街道一对兄妹(大孩子10岁 , 小孩子6岁)在当地一处水系治理工程建筑工地附近玩耍时不慎落水溺亡 。
孩子溺亡5天后 , 在5月9日这天孩子的父母及几位亲属前往当地街道办要求与工程方见面时 , 与街道办工作人员发生口角 , 随即被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带走 。
【两孩子工地玩耍溺亡,家属交涉被抓,简单的事情却被重重迷雾笼罩】到了11号 , 被带走的5人中 , 有3人在开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得以放回 。 随后 , 有媒体前往当地采访此事 , 结果涉及此事的各单位、部门乃至于当地政府宣传部均拒绝接受采访 , 一再声称“要向领导汇报” 。
两孩子工地玩耍溺亡,家属交涉被抓,简单的事情却被重重迷雾笼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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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案子报道出来的时候 , 有网友质疑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 对于这点我不是太认同 , 稍后我会说说我的看法 。
至于这起事件 , 原本是很容易判断出各方责任的小事 , 由于当地街道办等单位纷纷对前去采访的采访人员挂出“免战牌” , 不接受采访 , 当地政府宣传部门也一再要“向领导汇报” 。 地方上遮遮掩掩的态度反倒让民众心生猜想 , 原本简单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
公众有知情权 , 而一些地方官员却总是要把简单的事情搞得复杂化 , 遮遮掩掩的态度反倒让民众产生别的想法 。 正所谓“没事走两步” , 大大方方的把事情公布出来 , 比什么都有说服力 。
回到这起案件 , 家长的监护责任固然有 , 但是谁能保证24小时跟着孩子?而对于一个水系治理工程 , 施工现场需要全封闭 , 做好临边防护 。 从目前报道中的图片来看 , 显然这些都没有做到 , 别说是孩子 , 就算是成年人都有可能会掉进去 。 如果报道的是实情 , 施工方没有做好封闭和临边防护 , 那么施工方将承担主要责任 。
两孩子工地玩耍溺亡,家属交涉被抓,简单的事情却被重重迷雾笼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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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 , 这起事件中我们从事件发生的时间线也可以看一下 , 事情是5月3日发生的 , 到了5月9号孩子的父母和亲属前往街道办要求与工程方见面 , 报道中没有提及是与工程方发生口角 , 而是与街道办工作人员发生口角 。 那么是否意味着从事件发生 , 工程方一直没有露面参与协商处理此事?
再说说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 情节严重 , 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 , 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 情节严重 ,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 , 造成严重损失的 , 对首要分子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注意这个罪它的量刑起点对于首要分子是三年以上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它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 而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损失 , 则应当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而治安管理处罚有三种情形 , 分别是警告、罚款200元以下 , 或者拘留15天以下 。
两孩子工地玩耍溺亡,家属交涉被抓,简单的事情却被重重迷雾笼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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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刑上来看 , 可以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比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 至于几人的行为究竟是“扰乱社会秩序”还是违法治安管理 , 目前由于当地各部门都“需要向领导请示” , 我们也不知道具体情况 , 无法判断 。
在这起案件中 , 孩子的父母因为心伤两个孩子溺亡 , 情绪上的不稳定可以理解 。 政府部门近年来积极提升窗口文明形象 , 转变工作人员作风 , 积极构建服务型政府 。 我想 , 一个丧子家庭想要见到工程方解决问题的诉求是合理的 , 而工作人员在面对他们时忍让一二的气量应该是有的 。
为何却从一个丧子家庭想要与工程方见面发展到了5人被拘留 , 还涉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 这就有点搞不明白了 , 原本简单的事情 , 却搞得云山雾罩迷雾重重 。 还是希望当地政府能积极公开案件细节 , 让民众知晓事情真相 , 总比大家心里揣着一团疑虑在这里乱猜瞎猜要好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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