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婚前房产婚后约定夫妻共有又擅自过户给外孙,无效( 二 )
【甲男婚前房产婚后约定夫妻共有又擅自过户给外孙,无效】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性质 。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 , 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 , 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 , 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 甲男与丙男虽然签订了买卖涉案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 但丙男并未实际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 , 甲男亦未向丙男主张过该购房款 , 可以认定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丙男 , 甲男并无要求丙男支付购房款的真实意思 , 丙男亦无支付购房款的真实意思 , 双方实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 现乙女起诉要求确认甲男、丙男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法院应当对甲男与丙男之间的赠与法律关系效力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 一审法院以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为由 , 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适用法律错误 , 本院予以纠正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 该合同有效 。 本案中 , 涉案房屋系甲男与乙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 甲男无权单独处分 。 现甲男在乙女不知情的情况下 , 将涉案房屋产权证挂失补办 , 又隐瞒乙女与丙男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丙男名下 , 系无权处分 , 现乙女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应予支持 。
丙男上诉主张《声明》系甲男将涉案房屋赠与乙女 , 但该《声明》系甲男与乙女夫妻对婚后取得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的约定 , 应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 并非赠与 。 丙男据此主张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不发生效力以及甲男通过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丙男的方式撤销赠与 , 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确认甲男与丙男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结果是正确的 , 应予维持 。
综上所述 , 丙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 , 应予维持 。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来源:丽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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