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年多没解决,法院不到一个月就解决了”看审判管理的“湖南模式”( 二 )


“我们打破思维定式 , 科学创新发展 , 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 , 进而提升审判质效 。坚持以员额法官为中心 , 结合专业审判、内设机构改革、案件繁简分流需要 , 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与新型审判团队建设 。”湖南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屈国华介绍道 。
截至目前 , 湖南三级法院已全面建立速裁团队 , 共成立速裁团队234个 , 速裁法官458人 , 速裁团队承担了所在法院30%至50%的民商事案件办案任务;部分法院形成了“调解先行、速调对接、快审快结”的速裁工作模式 。
“我们协商了一年多都没解决的事 , 没想到来法院不到一个月就解决了 。”4月27日 , 拿到调解书的刘某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刘玉玲说 。
2017年9月 , 刘某与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 约定前者购买后者开发的商品房一套 。合同签订后 , 刘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 但开发商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即2017年11月30日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 。经多次催促 , 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向刘某交付房屋 。而后 , 刘某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 但一直未果 , 遂于2020年4月9日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 。仅今年以来 , 到法院起诉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就有30多户业主 。
收到案件后 , 立案庭程序分流员按照《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规程》对案件进行识别 , 为集中分流做准备 。经综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社会影响等因素 , 程序分流员认为这批案件都可以进行诉前调解 。少部分业主不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由系统随机分配给民商事法官审理 , 平均审理期限仅为29天;其他20多件案件分流至调解程序 , 也很快达成调解协议 。
“我们在全省率先出台《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 , 建立以案件类型特点、繁简程序为依据的分流模式 , 对物业服务合同等简单案件实现类案、系列案、关联案、群体案的集约化办理 。2019年 , 立案庭速裁团队共结案5895件 , 结案率达97.53% , 平均审理天数39.2天 , 其中2个速裁团队结案超1000件 。”岳麓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周建介绍 。
2019年 , 湖南法院全面实施繁简分流机制 , 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1.47% , 同比提升19.77个百分点 。
着力完善新型审判质效监督管理体系
“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 湖南法院坚持以明确监督范围、落实监督职责、健全监督机制为抓手 , 推动监督管理由盯人盯案、层层审批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转变 , 不断完善新型审判质效监督体系 , 着力实现放权与监管的平衡 。
2018年4月 , 湖南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等文件 , 细化院庭长监管“四类案件”的具体范围 , 进一步厘清正常行使监督管理权与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 , 明确监管权的行使方式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后果 , 解决“不愿”“不敢”“不会”监督的问题 。
2019年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升年”活动期间实行的发改案件“四个一律”制度 , 取得了良好成效 。“‘四个一律’就是所有发改案件一律与一审法院办案人员沟通 , 沟通意见一律形成书面材料并归入案卷附卷 , 所有发改案件一律进行质量评价定责 , 发改沟通不到位的一律追责问责 。同时 , 可能发改的案件必须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 监督二审法官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 避免因审限将至而随意发改 , 同时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力度 , 确保同案同判 。”郴州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龙丽莎介绍 。
实行“四个一律”制度以来 , 法官发现二审案件确需改判的 , 都事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 在院领导批示后再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如果专业法官会议没有通过 , 则不得改判;如果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一致意见 , 则要提交审委会讨论 , 对发改案件环环监督 , 确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类案件”全部纳入了院领导监管范畴 。尤其在大要案件办理中 , 其优势得到了最大发挥 , 案件质量得到了有效保障 。2019年 , 郴州法院发改案件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 全市法院一审发改率从年初的3.26%下降至年底的1.79% , 二审案件随意发改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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