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当中概股遭遇美国证券集团诉讼

证券集团诉讼是美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武器 , 这种民事索赔机制能够震慑证券欺诈、误导性陈述或信息披露不实等不当行为 , 正逐渐促进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进一步规范 。 据研究统计 , 2016之前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案年均一般200起 , 2017-2019年期间飙升至每年超过400起 。
吴明当中概股遭遇美国证券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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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11-2019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案件数量 。 数据来源: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证券集团诉讼数据中心
美国的一些小型律师专事于证券集团诉讼 , 他们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动态 , 紧盯公司信息披露中的瑕疵 , 一旦发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 立即通过公告方式召集投资人、免费代理并提起集团诉讼 。 集团诉讼的原告代表及其他原告无需为集团诉讼支付任何费用 , 其中风险完全由律师承担;但如果案件胜诉了 , 律师可以从赔偿款中分得高昂的律师费 , 通常为案件赔偿总金额的20%-30% 。
近年来 , 针对中概股的证券集团诉讼案在增长 。 2019年 , 美国全年证券集团诉讼案数量为403个 , 其中17个针对中概股 , 占比4.2%(数据来源:Cornerstone Research) 。
造成增长的原因 , 一方面是由于美国证券市场中中概股的基数在增大 , “常在河边走 , 哪有不湿鞋”;另一方面 , 中概股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主要方式已从反向并购过渡到直接上市 , 这意味着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受到更加严格和完整的监管 , 信息披露违规风险增加 。
如今 , 中概股证券集团诉讼的频发 , 正逐渐演变为对于中概股公司的群体信任危机 。 登陆美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公司 , 很容易被做空机构和恶意诉讼者盯上 , 成为众矢之的 。
一、诉讼流程
证券集团诉讼也分为程序性审查阶段与实质性审理两个阶段 。 大部分案件会在程序性审查阶段结案 , 要么是被法院驳回起诉 , 要么是双方达成和解 。
根据大部分案例来看 , 在程序性审查阶段被告有两个时间节点可以通过力证原告动议不成立 , 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动议 , 其一是在接到诉讼通知后、提交答辩前 , 其二是在提交答辩后、证据开示时 。
如果被告没有把握好这两个关键节点或提出的理由未被法院所采纳 , 那么案件很可能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 。 从节省时间与诉讼成本、避免诉讼拖累公司经营拉低股价、避免牵扯出更多公司合规问题等角度考虑 , 被告通常会尽可能在案件进入全面审理之前争取与原告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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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简要流程(程序性审查阶段) 。
二、原告资格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及相关判例(例如2010年联邦最高法院Morrison v. Nat’l Austl. Bank Ltd.,案) , 只有投资者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购买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股票 , 并且在购买证券时不知道虚假陈述的存在 , 才有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证券集团诉讼 , 而投资者在海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该公司股票无法在美国得到救济 。
如果上市公司IPO之前提交的注册登记书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欺诈行为或遗漏重要事实 , 则自IPO之日起所有购买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作为原告;如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只存在于公司上市之后的某个时间段内 , 则唯有在该时间段内购入股票的投资者才可能具备原告资格 。
举例而言 , 2019年一共有17家中概股在美遭遇证券集团诉讼 , 其中有8家公司涉嫌注册登记书和招股说明书的虚假陈述与误导(数据来源: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证券集团诉讼数据中心) 。 也就是说 , 所有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购买了这些中概股的投资者都可以加入该证券集团诉讼中 。
三、被告范围
根据证券法第11(a)条和第15条 , 承担虚假陈述责任的相关人员 , 除了证券发行人以外 , 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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