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借条;昌平;当事人;案件;陈述;曾某北京昌平法院开出5万元“罚单”
本报讯(采访人员徐艳红)5月6日 , 北京昌平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 , 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 。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 , 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
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 。杨某曾向曾某借款50万元 , 秦某作为曾某的担保人 , 二人一同向杨某出具借条 。因到期后未返还借款 , 杨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曾某、秦某均未到庭应诉 , 昌平法院依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 , 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判决发出后 , 曾某、秦某现身 , 并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期间 , 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 , 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 。另外 , 曾某主张该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 , 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 。因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伪 , 以及诉争款项是否已清偿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 , 案件被发回重审 。
然而 , 当昌平法院开庭重审本案时 , 秦某态度却有了180度转弯 , 明确表示不做鉴定 , 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 。同时 , 法院查明 , 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偿款项并非本案借款 。据此 , 该院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
2020年5月1日 , 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 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 ,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 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 ,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法院;诉讼;借条;昌平;当事人;案件;陈述;曾某北京昌平法院开出5万元“罚单”】本案中 , 秦某虚假陈述不仅扰乱诉讼秩序 , 浪费司法资源 , 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 构建诚信诉讼环境 , 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上述法律规定 , 对秦某处以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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