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出台办法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广东率先出台办法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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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成为全国首个出台统一行政检查规范制度的省份 。据悉 , 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 , 通过组织检查、实施检查、保障检查对象权益、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 , 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 致力于提升政府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办法》规定 , 行政检查将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 , 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其中规定 , 发生或者预警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行政检查应急措施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 ,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有关情况 , 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共享 。
《办法》规定 ,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重点对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治理的 , 被多次投诉举报的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以及其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对象或者执法事项 , 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 。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 , 可以减少检查频次 。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 , 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
《办法》对行政检查的实施规范作出指引 , 行政检查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 , 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 。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行政检查 , 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
对于检查对象权益的保障 , 《办法》则作出了重点说明:行政检查应平等对待检查对象 , 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 , 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检查中不得重复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 , 禁止检验扰民;不得以实施行政检查为由 ,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应当加强企业权益保护 。
《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检查风险预防和处置机制 , 明确要求行政检查可能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 , 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行政检查过程中引起不稳定因素或者造成社会负面舆情等执法风险的 , 应当及时应对、妥善处理 , 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
据了解 , 目前国家层面对行政检查行为尚未立法 ,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检查规范制度 , 广东率先出台《办法》 , 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新经验 。
《办法》全文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 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 , 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 ,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 。
第四条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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