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万里行日久光电IPO:供应商集中 曾涉对赌协议( 二 )


根据已有资料看来 , 日久光电在2016年6月30日前顺利在新三板挂牌 , 理论上应该是“赌”赢了 , 但根据此次招股书中却披露:“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等议案后 , 为维护未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以及虽出席本次会议但投反对或弃权票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的利益 ,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于2017年3月16 日作出承诺 , 承诺对相关股东所持日久光电的股份进行收购 , 收购价格按如下价格孰高者执行:(1)该等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价格按年化收益率10%回购; (2)自承诺日往前6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 。 ”
值得注意的是 , 此次回购是股东的要求 。

中国质量万里行日久光电IPO:供应商集中 曾涉对赌协议
本文插图

(截图来自招股书)
《中国质量万里行》通过对比日久光电新三板与IPO的招股书发现 , 2015年日久光电与第一批股东签订对赌协议的16名股东中 , 至今仍为日久光电股东的尚存14人(下图标记下划线) , 那么这14为股东是看好日久光电潜力?还是对赌协议中有足够的利益使其留下?

中国质量万里行日久光电IPO:供应商集中 曾涉对赌协议
本文插图

(截图来自日久光电新三板申报稿)
近年来 , 在IPO企业中出现大量风投机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等机构股东 , 这些投资机构为保证投资利益 , 往往与IPO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签订对赌协议 。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 ,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由于对赌条款易对发行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 若要顺利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一般均需在申报前妥善处理投资机构与IPO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 , 杜绝对IPO企业不利的协议条款 。 那么日久光电是否完全杜绝了不利条款呢?
截至发稿 , 《中国质量万里行》未收到日久光电的回复 , 此次日久光电重新提交招股书后 , 能否成功闯关?《中国质量万里行》将持续关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