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太恶劣!明知需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益阳男子为逃避执行紧急离婚转移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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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曾某梅、彭某非等四人与欧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 2019年6月27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 欧阳某某需要赔偿申请人68万余元 。 判决生效后欧阳某某未一直未履赔款义务 。 2019年8月21日申请人向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同日益阳南县法院立案执行 。
立案执行后 , 南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 , 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南县法院申报财产 , 且多次传唤均不到庭 。 在查找财产的过程中 , 经网络查询与线下查询 , 除南县法院控制的肇事车辆外 ,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 案件一度陷入执行不能 。
发现快递单号 , 查明另有隐情
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 , 承办人突然发现了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收取文书的地址为益阳市资阳区的一小区某房产 。 被执行人为何将收取文书的地址提供为该小区 , 被执行人名下是否在该小区有房产、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带着这些疑问 , 承办了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 。
经上门调查 , 发现房产住户现为欧阳某某的母亲兰某 , 后经调取益阳市不动产中心相关资料 , 查明被执行人提供的收取文书地址的房产曾经登记在被执行人欧阳某某与案外人杨某某的名下 , 现登记在案外人杨某某的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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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房产登记 , 涉嫌转移个人财产
经进一步查实 , 2017年11月28日 , 欧阳某某与案外人杨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 , 协议将夫妻共同名下的房产过户到案外人杨某某的名下 , 2019年3月14日欧阳某某与杨某某在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转移登记 。 而更巧的是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日期是2019年3月13日 , 被执行人在一审判决后明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但在诉讼中同时紧急办理离婚手续 , 并将共同房产协议至女方名下 , 明显具有转移财产 , 规避执行的嫌疑 。
依法查封转移房产 ,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
鉴于被执行人欧阳某某明知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却与案外人杨某某通过离婚转移登记 , 在诉讼中将原登记在欧阳轶仁、杨敏敏两人共同名下的房产协议过户至杨敏敏名下这一明显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 , 法院果断对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 。 查封房产后 , 案外人杨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声称涉案房产系其个人财产的 , 要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
经异议审查 , 涉案房产为欧阳某某与杨某某于2010年购买 , 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现虽将房产转移登记至杨某某个人名下 , 但不影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 查封并无不当 。 故裁定驳回了案外人杨某某的异议申请 。
裁定拍卖房产 , 促成双方和解
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 , 法院一方面裁定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 , 另外一方面又加大对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的执行力度 , 多次沟通后被执行人欧阳某某逐渐转变了态度 。 经过多轮协调 , 双方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 , 同意该案以40万元结案 , 且2020年11月30日全部履行到位 。 2020年5月7日申请人领取了执行款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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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意义: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现阶段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标 , 执行工作中也必将采取各种执行手段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 但当前仍然有很多人在成为被执行人或即将成为被执行人后 , 不是想着如何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而是试图通过离婚等手段转移财产 , 以达到规避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 。 对于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执行中会根据案情进行查实 , 有可能对转移的财产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 。 特别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 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 , 甚至隐藏、转移财产 , 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 , 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 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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