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净资产准入门槛200亿!基金托管资格对外松绑,3家外资行率先冲刺
金融开放再接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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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e线获悉 , 2020年5月9日 , 继央行宣布全面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之后 , 中国证监会在官网最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托管办法》) 。
证监会表示 , 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 , 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 中国证监会对《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 。 证监会称将根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 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 , 进一步完善《托管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 。
实际上 , 此次《托管办法》下发前 , 外资银行在华分行中 , 渣打银行(中国)于2018年6月递交了基金托管业务的申请 , 并在4个月后正式获批 , 成为首家外资行基金托管人 。 此后 , 外资行该项业务并没有取得新的突破 。
此次《托管办法》将原办法附则条文“本办法适用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中“法人”的表述作出删除处理 。 同时 , 统筹考虑外国银行总行与在华分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 , 明确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准入条件 。 其中 , 净资产准入门槛这一项为不低于200 亿元人民币 。
与此同时 , 除了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外 , 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还应当持续经营3 年以上 , 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 , 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 。
据Wind统计显示 , 自2016年至2019年四年来 , 全市场基金托管收入每年均录得正增长 , 全年托管费收入分别为55亿元、62亿元、69亿元、74亿元 , 环比增长率分别为9.67%、12.41%、2.56%、6.48% 。
调整净资产准入门槛
据了解 , 《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 适当考虑外国银行总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 , 明确分行申请条件 , 进一步完善净资产等准入安排 。
二是完善基金托管人监管安排 , 建立外国银行总行责任追究机制 , 明确信息系统跨境部署和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要求;持续强化风险管理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丰富行政监管措施 。
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 允许申请人在获得核准后再开展人员、系统、场所等方面的筹备工作 , 优化申请材料及现场检查安排 。
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 , 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要求一并纳入《托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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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e线注意到 , 《托管办法》对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准入门槛进行了大幅调整 。 现行规则要求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最近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 亿元人民币 。 同时 , 为承担基金结算职责 , 根据结算规则 , 商业银行还需符合最近3 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0 亿元等条件 。
证监会在《托管办法》修订说明中明确表示 , 上述标准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 , 目前已获得托管资格的机构通常需要同时取得结算资格 , 以满足基金托管完整业务链条要求 。 因此 , 400 亿元成为基金托管人事实上的从业基准线 。 另一方面 , 目前《托管办法》规定严重滞后 。 从成熟市场经验看 , 基金托管人通常均要求有较强的资本实力 , 2004 年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时明确了20 亿元的净资产要求 , 以保障基金托管人能够有效履行鉴证义务 。
现在看 , 相关标准显著偏低 , 已不能有效保证申请人资产质量与抗风险能力 。 为此 , 经统筹考虑 , 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达到200 亿元即可 , 以有效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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