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帝国生产者的世界

导语
奥斯曼帝国的理念是一种两分法 , 即社会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部分 。后者缴纳税收 , 前者统治这个国家 。被统治者叫作拉伊亚 , 意思是羊群 , 由此我们可以很好地理解帝国社会的等级思想 。只是 , 奥斯曼帝国的社会并没有固化为士农工商四个身份等级 。基本上来看 , 区别只是由职业造成 , 并非基于出身 。但是 , 国家无疑希望尽量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别固定化 , 以使社会维持安定 。作为纳税者的农民
奥斯曼帝国的被统治者大多数是农民 。农民要支付的税种及税率 , 是在久远的习惯法基础上 , 按照奥斯曼帝国的统治原则逐渐确定下来的 。因此奥斯曼化的进程推进缓慢 , 农民的生活并没有发生急剧变化 。另外 , 由于奥斯曼帝国对征税的在乡骑士有严格的监督 , 所以 , 在农村的大部分地区 , 帝国的统治很稳固 。随着时间的推移 , 大部分信奉基督教的骑士逐渐奥斯曼化 。
【「」奥斯曼帝国生产者的世界】围绕着征税 , 农民和骑士之间当然会屡屡发生矛盾 。就争执的双方而言 , 与作为军人的骑士相比 , 农民显然处于不利地位 , 但他们却经常向地方法庭提出诉讼 , 成功地确保了自己的权利 。与将征税权集中于在乡骑士的巴尔干地区相比 , 在安纳托利亚的中东部 , 还存在着许多奥斯曼以前的旧领主(特别是部族的统治阶层和苏菲派教团)保留一定权利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 农民上缴的税收 , 由新任命的在乡骑士、国家派遣的征税官和旧领主共同分配 。
对农民来说 , 只不过是税收的去向略有不同 , 其缴税的义务及相应的权利并未改变 。根据苏丹法规定 , 农民对宅地及周围的菜田有所有权 , 对耕地只享有使用权 。因为耕地最终的所有权(拉卡贝)属于苏丹 。使用权由父传子 , 可以世袭 。农民使用土地需缴纳土地税(雷斯米·契夫特) , 出产的作物还要缴纳什一税 。虽然名为什一税 , 其实作物的税率在各地不尽相同 , 很多情况下达到了20% 。另外 , 政府还要征收结婚税、赋役等杂税 。耕地的使用权 , 习惯上只由儿子继承 。但是16世纪末以后 , 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 , 女儿也可以继承耕地的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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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
奥斯曼帝国本土(即巴尔干和安纳托利亚)的主要作物是秋小麦和大麦 。这里也种植杂粮和谷类 , 但并非农作物的主要部分 。巴尔干中央部分的低地和安纳托利亚北部地区是稻米的主要产地 。帝国各地区的共同特征是 , 除农业种植外 , 也广泛饲养家畜 。家畜以羊为主 , 在多瑙河流域 , 猪的养殖也很普遍 。多数地区酿造葡萄酒等酒类 , 而且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 。
由小家族组成的农户 , 在两头牛可以耕种的最大面积的土地上耕种 , 使用牛犁地 。这是农业的基本形式 。这个最大面积在土耳其语里成为契夫托里希 。它是蒂玛尔制下征税的单位 。这时虽然也使用水车进行小规模灌溉 , 但农业生产多数依靠自然降水 。这种农业形态 , 在征税制度由蒂玛尔制向包税制转变的过程中也没有大的改变 。但是 , 17世纪初 , 在安纳托利亚和叙利亚多次爆发杰拉里叛乱的时候 , 各地频繁发生农民逃散、村落荒芜的情况 。
因为在人口密度低的安纳托利亚 , 他们依然可以选择集体迁往别处 , 或者进入山林过游牧生活 。17世纪初的这种混乱到了中期才恢复过来 。所辖农民大规模逃亡的时候 , 在乡骑士在地方法庭登记 , 根据法规 , 他们有权在十年或二十年内把农民强行带回 。但是 , 缴纳"弃农税"的农民能够合法地离开村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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