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声音说法|阳台栏杆坠落砸坏私家车,该由谁来赔偿?( 二 )
法官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 有其他责任人的 ,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朱先生、魏女士与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对涉案栏杆的坠落没有过错 , 故推定该三人存在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至于朱先生、魏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如何确定责任比例 , 应综合考量涉案栏杆所处位置、栏杆的基础性作用、实际受益人或者说实际使用人等因素 。 法院最终确定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担70% , 由物业公司承担30% , 是基于朱先生、魏女士对涉案栏杆有最直接的使用权限 , 也是栏杆所起到的安全防护作用最直接的受益者;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 亦应当对小区业主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及时维修义务 。
另外 , 物业公司应当关注的维修部位也不应局限于其与小区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共用部位和公共区域 , 毕竟随着时代的发展 , 居民住宅外观及内部设施的不断更新 , 物业服务合同难免挂一漏万 。
本案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分担赔偿责任 , 是督促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充分认识高空坠物的社会危害 , 以此共同防范风险 , 创建安全的人居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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