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供应商失联的处理问题


【处理供应商失联的处理问题】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供应商失联的处理问题

处理供应商失联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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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公司年前支付给小规模纳税人一笔材料款 , 但是对方一直没有开发票 , 后续联系不上 , 店面也拆除了 ,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 , 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属于“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而无法补开发票给贵公司的 , 贵公司可以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 , 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 , 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 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 , 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 , 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 , 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 , 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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